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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合同”被判无效的警示
发布时间:2017-04-11 09:52:22    

  房产中介人员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在办理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来赚取高额差价,卖房者发现中介人员系炒房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见4月9日《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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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限购、限贷等政策可以遏制炒房,司法也可以。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就是很好的示范。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卖房人合法利益,也挫败了房产中介人员炒房牟利的图谋,同时还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这一判决结果警示房产中介别当房屋“倒爷”,必须规规矩矩。房屋中介机构赚的应是中介服务费,但在高房价时代,不少房屋中介及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牟取的是高额不合理利润,既损害了卖房人利益,又增加了买房人负担。

  它也警示卖房人、买房人不要掉入房产中介设计的圈套。卖房人不要在合同中与中介机构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更不要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以避免中介人员吃差价,自己利益受损;买房人要谨慎选择中介,认真对待房屋买卖合同,以防风险、降低成本。

  这一判决结果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也是一种警示,房屋市场乱的祸根之一是不少房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炒房。一方面,这个判决结果是一封“举报信”,提醒当地监管部门既要对涉案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处罚,也要对其他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摸底和严肃整顿;另一方面,这提醒监管者以有效手段促进房源信息公开透明,打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房源信息的垄断。最近,住建部要求各地重点整治中介机构三类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一类就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

  这一判例对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是一种提醒。“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象不仅存在于天津滨海新区,同样也存在于其他地方。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如果有典型的案例,其他地方法院也可以参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各地应积极打击炒房行为,那么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配合打击炒房。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作者:中国经济网    | 责编:安静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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