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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评社 | 26岁女教师坠亡案不予立案,我们应重点关注什么?
中国网 · 孔德淇 | 发布时间2019-11-05 17:27:22    

   近日,四川巴中“26岁女教师疑被丈夫施暴之后坠亡案”掀起舆论大波。当地警方今晨官方回应:通过现场勘察、调取视频资料、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等工作,警方认定何某坠楼身亡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11月4日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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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岁的年轻生命溘然长逝,结局令人叹惋,引发公众热议和思考。其中,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是否充分、死者丈夫该承担什么责任无疑是一大焦点。
  
  该案立案与否的关键,在于何某丈夫的行为与其跳楼行为有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诚然,若证实何某坠楼身亡系自杀,警方不立案的做法正当。但值得注意的是,何某之前出现的自杀倾向,是自身心理原因还是受到家暴“高压”,必须依靠进一步的事实和证据判定。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不能让案件最终成为一个“葫芦案”。
  
  据坠亡当晚电梯内监控显示,何某曾与丈夫发生激烈打斗,被丈夫挥舞拳头暴打,牙齿被打掉。死者家属也向媒体曝光多段死者生前语音和临终前录音,称其屡遭丈夫家暴。上述材料是否属实,何某案发前有无遭受施暴?除了网络传载伤痕照片,系何某于2019年6月23日在家欲跳楼时,丈夫阻拦拉扯所致,何某身上有无其他与案情有关的伤痕?这些疑问都有待警方调查解开。
  
  虽刑法有所规定,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自诉案件,而警方通报称,案发前未接到何某本人及其亲友、同事的报警和求助,但也要看到,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的客观一面。而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宜过多地将触角伸向私人领域,但对于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如果不提起公诉,以犯罪论处,反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尤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妇女、儿童的权利。这便要求警方在案情发生后积极搜证,不放过任何一处疑点,对未依法追究的及时补漏。
  
  区别于一般的人身伤害,家庭暴力还涉及精神强制、精神摧残,不能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判定标准。家庭成员之间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在普通法律之外,还受到婚姻法、反家族暴力法等专门法的特殊保护。若以双方是夫妻关系为由不作刑事案件处理,做法欠妥当。
  
  近年来,中国家庭暴力呈多发态势,但现实中家暴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也不敢或不想报案,或报案后被司法人员认定为家庭内部纠纷,不愿介入、不予立案的个案屡屡可见。这些都使家庭暴力犯罪难以惩治和预防。
  
  面对家庭暴力,对施暴者从重处罚,虽是后置之举,但也不失为一个次优选择,有利于切断“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市场,让施暴者“心存畏惧”,减少犯罪发生。对于遭遇家暴的家庭成员,则应鼓励其停止忍气吞声,勇敢防卫,在暴力实施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方式维权。比如家庭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时,制止暴力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抓住周围所有可能的资源寻求帮助;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进行取证,为维权做好证据准备。这是在弘扬社会正能量,也是为“时代进步”拍手称快。

来源:中国网    | 撰稿:孔德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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