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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建设自由贸易区
发布时间:2018-03-28 15:50:37    

   今年起施行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是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通过的首个条例。《条例》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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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条例》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条例》对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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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承担协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等职责。
 
  ▲明确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
 
  ▲国家有关部门驻区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推进投资及口岸通关便利化
 
  为了确保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最优,《条例》对相关制度和措施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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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对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条件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作了明确。
 
  ▲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
 
  ▲省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简化进境申报手续、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等作了规定,对免于检验、检疫的货物种类和区域范围作了明确。
 
  ▲针对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的需求,对“一船多供”“一库多供”和“跨关区、跨港区直供”等制度作了规定,切实促进保税燃料油加注、供应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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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条例》围绕综合监管、人才保障、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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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落实综合管理。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等。
 
  ▲突出人才集聚导向。完善人才保障制度,实行更加开放的国内外人才引进政策,优化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服务保障制度和外籍人才签证服务保障制度,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商事纠纷仲裁与调解的国际化水平,建立法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障自贸试验区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条例》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具体化、条件化。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来源: 《今日浙江》杂志社    | 作者:褚福宝    | 责编:鲍宁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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