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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照亮浙江改革开放之路
发布时间:2018-08-13 17:24:49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确立了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从1978年12月到2005年底,浙江法治建设完全遵循这一方针来推进。

  进入新世纪,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于2006年4月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十多年来,几届省委坚决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论述,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全国公认的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
 
  科学立法 夯实法治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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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立法工作会议
 
  从2006年开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按照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对地方立法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要求,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7年底,基本形成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2年间,省人大两度修改完善《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新制定地方性法规96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63件,废止地方性法规18件,制定法规性决定10件,审议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报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194件。省政府新制定政府规章121件,修改政府规章92件,废止政府规章38件。
 
  ▲立法科学化:实施立法草案出台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法规(规章)项目公开征集、全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等创新举措;通过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机制建设、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建设、立法协调机制建设。
 
  ▲立法民主化:在立法公开和立法听证两个层面进行一系列探索。
 
  ▲立法规范化:制定出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关于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章制度。
 
  严格执法 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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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办事“最多跑一次”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省委2006年作出的《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把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中之重。
 
  2006年以来,浙江各级政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围绕“全面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三条主线,不断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转变政府职能
 
  △通过率先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推行强县扩权改革、调整审批权行使主体,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机制,已经基本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通过率先推行权力清单、细化法定职权,率先推行责任清单、落实责任追究,较早推出负面清单、划定行为边界,努力实现政府职权的具象化。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通过制定出台《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规则与程序,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实现全省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了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推进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通过围绕优化城市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基于全方位整合行政执法权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开展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文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一系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行政执法主体的结构体系、职能配置、权限划分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探索实践,加快了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进程。
 
  △通过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构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完善行政执法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有效推进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较好地坚持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通过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机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机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了行政规范行为文件合法性的管控,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动态、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通过率先设立行政复议局、构建新型行政复议体制、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通过制定出台《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推进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加强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谋划。
 
  △通过启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有效引导政府行为从传统走向智能、从粗放走向精细、从各自为政走向系统集成,打开了新时代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天地,为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公正司法 守卫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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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区实现“互联网+社会治理”
 
  2006年以来,浙江司法机关遵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先后推出“三项承诺”“八项司法”“三大机制”建设等一系列创新举措,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和公信力。
 
  ▲“三项承诺”:2006年1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第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向全省人民作出了三项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努力做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没有关系得不到保护。”为了兑现承诺,浙江省高院出台了53项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在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八项司法”:2009年1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向全省人民提出了“抓好八项司法,服务科学发展”,即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发展态势,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重心,抓好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民本司法和协同司法;紧紧围绕公正高效廉洁审判的工作要务,抓好规范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和基层司法。“八项司法”为浙江公正司法的推进产生了持久、积极的影响。
 
  ▲“三大机制”:2016年9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启动了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行动。此后,全省法院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着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设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实现了让案件立得进、办得出,让解决纠纷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树立了诉讼服务的浙江品牌,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浙江”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年,浙江法院全年受理案件171万件,办结166.8万件,法官人均结案314.9件,收案量全国第二,结案量全国第三,法官人均结案全国第一,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居全国法院前列。
 
  全民守法 倡导社会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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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枫桥镇老杨调解工作室
 
  2006年省委作出的《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设定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八大任务之一,并把“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设定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原则。
 
  2006年以来,浙江在建立完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培育和发展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同时,通过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浙江建设的全领域、全过程:
 
  ▲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加强了地方立法的导向引领;
 
  ▲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化了公共政策的“良法”品质;
 
  ▲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凸显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
 
  ▲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执法,促进了社会文明和谐。
 
  2006年以来,浙江党政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牢固树立宪法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带头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有效推动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作者系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来源: 《今日浙江》杂志    | 作者:陈柳裕    | 责编:赵晓霞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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