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0日从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一医院门诊部因在从事单样本核酸采样服务中每次收取35元,超出政府指导价10.1元,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38955.7元。
今年4月,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门诊部的单样本核酸检测价格比其他核酸采样点的价格高出很多,怀疑是多收费。接报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实地进行调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被举报的门诊部大门向东,大门上方的“核酸检测点”很醒目,窗口南侧玻璃窗贴着“核酸执行标准价格:35元/人,请付款完成后向工作人员出示付款记录”字样及收款二维码的白色A4纸,多名群众正在窗口前排队。看到对方出示的手机付款界面后,窗口内的两名身着防护服的工作人员开始采样和数据录入。
执法人员找到了该门诊部负责人崔某,检查了门诊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并对现场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化确认。执法人员了解到,该门诊部于2021年12月份与一家医学检验实验室签订核酸检测《合作协议书》,在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后,于2022年1月19日正式从事单样本核酸检测采样服务。截至4月20日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当天,其都是按照每次3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据了解,今年4月8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调整的规定,4月9日起单样本核酸检测的最高指导价格为24.9元/次,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经过调查,4月9日至4月20日,该门诊部共以每次35元的价格采集核酸检测样本3857次,共计多收取费用38955.7元。“单样本核酸检测价格调整的规定我们是知道的,但在执行范围的理解上出现了问题。”崔某说,“以为是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要降价,而像我们不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不用执行这个定价”。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门诊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955.7元,罚款38955.7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 撰稿:张雪泓 通讯员 潘若莼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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