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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松:不妨给失信公职人员建个仕途“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6-11-20 22:54:32    

   在陕西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公布的一份失信老赖“黑名单”上,区安监局副局长吕某某、区运管所职工邢某等8名公职人员赫然在列。而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人民政府,也于今年10月“上榜”。

  截止目前,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还有1100多件。这还不包括曾经纳入“黑名单”、后来履行完相关判决义务责任,从“黑名单”上撤出的案件。
  
  政府与官员个人的失信,相对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失信来说,虽然总量不多,但社会影响恶劣程度、对法治和政府公信的“杀伤力”程度,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正因此,关于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的议题,被摆到了近期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上,并且明确强调,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
  
  官员个人失信,形式五花八门,但不管哪一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与“公职”的身份撇不开干系。因此,即便相关的判决已经“履行”、个人的名字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已经撤除,但政府官员以及公职部门的形象损失,却是很难一时抹平的。
  
  公职人员个体失信,对于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失来说,不可能靠一纸法院判决和判赔数目的兑现来免回,还应该通过建立官员从政的“黑名单”,将这些失信于法、失信于民的公职人员,剔除在继续从政的仕途之外。这是民众社会最能直接感受到从严治官、维护政府形象的诚意与决心所在。这一点,温州的两个“一票否决”,已经提供了可行的经验。温州市委组织部在任职选调、晋职晋升、评优评先等考核中,考察人员都会进行执行情况审查,若有失信行为,一票否决;在对提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时,若有失信行为,一票否决。
  
  公职人员、尤其官员失信,其特殊危害,正是在于其特殊主体的身份。温州的两个“一票否决”,虽然目前来看已经够严格,但是从高标准来说,还只是个“基准线”。具有国际标准意义的情况应该是,公职人员被法院判决失信,不仅不能被提拔使用,还应剥夺公职资格。这是政府部门公信力止损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强烈警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等义务责任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长期以来竟然都是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从中可以看出,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对于法律规范的傲慢形象。某种意义说,这是“权大于法”的乱象遗留与意识残留,必须重处重惩。
  
  党政机关的失信,是危害法治公正公平、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今天仍处于全国法院失信“黑名单”中的党政机关,从法律的文本来看,它只是意味着仍未“偿清”相应债务。但是从党的纪律文本、政府的公信力样本来看,即便这些债务“偿清”了、法院判决的责任义务履行了,而它所欠下的党和政府公信力“债务”是很难还清的。因此,不论是何种原因不理旧账、问责不力、乱作担保,现任的主要领导如果不去履行责任,不把党政机关从法院公布的“黑名单”上撤除,那以,上级执纪和监管部门,都应该将他们的现任职务撤除,并且纳入仕途发展的“黑名单”。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刘雪松    | 责编:徐攀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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