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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判赔”损害法律公平
发布时间:2017-04-26 16:03:56    

  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热议。许多网友不解,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4月25日 澎湃新闻网)

  无过错过失,却依然要赔钱,这事儿摊到谁头上都会觉得冤。进一步说,如果无过错和有过错承担的赔偿一样,无过错又有什么意义呢?

  法院判错了吗?很难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均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从法律上说,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显失公平,法庭就会启动这一选项。也就是说,法庭虽然认为自行车主对老人的摔倒不负责任,但一分钱不赔又显失公平,所以判其适当赔偿2万元。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公众的心中,公平都是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且不说摔成骨折的老人是否觉得公平,无过错却要赔2万元对车主公平吗?如果所有听到的人都认为不公平,这样的判决还称得上公平吗?摔成骨折赔2万元,如果摔倒后身亡,无过错的车主是否还得赔偿20万元?

  “实际情况”是模糊化用语,实际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有些情况下,“公平责任”判决并不会引发太大争议。例如,甲在开车时,轮胎压到的石子崩出,击中了路边乙的眼球。虽然甲无过错,但没人会觉得他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再如,甲邀请乙帮自己修理房屋,乙在施工中从房顶滑下摔伤,虽然甲没有过错,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没什么不妥。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非能够证明是对方故意碰撞,否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以上三种情况,其实暗合了公众对于公平的理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为利益方、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因此,如果无过错方完全不赔偿,人们会觉得显失公平。然而,杭州这一案例似乎并不符合以上几点:双方完全陌生,事发时,自行车主是推车经过该处,老人则是在路边与人站着聊天,双方应当是平等地位,而且老人转身与自行车经过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让自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叫人很难接受,给人以找平衡和和稀泥的感觉。倘若老人撞到树上,是否也要园林部门赔偿呢?

  让无过错一方承担救济和社会保障功能,看似公平,实则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伤害到公众对法律公平的信仰。现实也证明,“公平责任”在赋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极容易引起各种争议。弱者不是天然有理,“公平责任”也不是包治百病的兜底之计,更不应成为“疑罪从有”的变种,如何避免其被滥用,还需要更多详尽的司法解释,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平衡。

来源: 红网    | 作者:宋鹏伟    | 责编:安静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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