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国网12月22号讯 “明明不是我的车,为什么要我来还钱?” 陶先生恼怒地回答嘉兴秀州法院执行局干警的询问。
原来,陶先生和杨先生是好兄弟,2012年的时候,杨先生的一位外地朋友王某想在嘉兴贷款买车,但王某是外地户口且在本地未有其他收入证明,银行认为不符合贷款要求。于是杨先生找到了陶先生,作为杨先生的好兄弟一口答应了下来,以陶先生的名义在嘉兴一银行贷款9万元,并且由嘉兴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先生对这笔贷款予以了担保。原以为,这样帮到了兄弟,却不知已经惹火上身。
借款前两年王某都按时将钱存入陶先生办理车贷的信用卡内,但是到了2015年王某因个人经济危机,无能力还贷款,后来竟连人带车一走了之,连杨先生都无法联系。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偿还了剩余贷款,并诉讼至法院。要求陶先生还款,但陶先生以该车并非自己所使用为由拒不还款。法院依法对陶先生予以采取强制措施,陶先生在认识到自己错误后,偿还了该笔债务。
执行法官提醒: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车辆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陶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借他人贷款买车,车是陶先生的,则贷款也是陶先生的。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陶先生承担的将不会是这点贷款数额了。(作者:俞舒珺 见习作者:宋盈盈 通讯员:秀舟)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俞舒珺 | 责编:宋盈盈 电子信箱:184042016@qq.com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话: 057187567897 京ICP证 04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