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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一水果店被罚5万 只因无证兼售酸奶
     发布时间:2016-07-08 14:37:56    

  近年来,食品安全是公众关注的话题,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海宁市某水果店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进口酸奶,受到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果店里售卖酸奶违反食品安全法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海洲所接到市民投诉称,其在某水果店买到了两盒进口酸奶,吃了以后,感觉肚子不舒服。接到投诉,市市场监管部门去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许某经营的水果店里,有一个保鲜柜,里面除了放置了一些水果外,还有进口酸奶六盒、进口果冻65盒正在销售。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进口酸奶、进口果冻,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5万元的行政处罚。
  
  许某懊悔不已,本想水果店里顺带销售点酸奶,增加点营业额,想不到在他自己看来小事一桩的“顺带”经营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销售食品按情况凭证销售
  
  在大多数消费者看来,水果店就是卖水果的地方。但近年来,水果店“混合销售”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在城区,聚集了数十家水果店的南苑路上,有不少水果店都不单单在卖水果。
  
  走进南苑四里附近一家水果店,两侧柜台摆放着各种保健品和日化产品,前来买水果的老客有时会顺带买一些日化产品回去。正在挑选水果的市民林女士说,她要去医院看望病人,打算送一个水果篮,里面放上两瓶保健品。“水果店有卖,感觉挺方便的。”
  
  家住锦绣花园的市民张先生经常去小区门口的水果店买水果,他发现,水果店里除了水果,还卖红枣、核桃等干果类商品。有时图方便,他也会在水果店买干果。
  
  水果店的经营内容越来越丰富,这样的“混合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销售监管科负责人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品的店铺必须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保健品被纳入食品管理范围,销售也需“持证”。红枣、核桃等干果,要分情况来看,经过加工处理,在外包装上有生产许可证的干果,属于食品范畴,销售时也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干果,属于农副产品,销售无须食品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醒广大经营者的是,无证经营必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 浙江新闻    | 作者:宋屹立 祝佳 曹建新    | 责编:赖晓凤     电子信箱:18404201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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