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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TOP1又搞“二选一”,不怕撞到《电子商务法》的枪口上吗?
发布时间:2018-10-12 14:15:43    

   “天猫这两天给了我们巨大的压力,要求我们撤出拼多多……平台打架,我们商家很受伤……”这是电商的苦恼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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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10月10日前后,拼多多平台3年庆主会场,几乎所有品牌商家遭遇强制“二选一”,这导致拼多多“3周年活动”中的大批品牌商家被迫提出退出活动、下架商品,甚至被要求关闭旗舰店。附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吐槽:“不能忍的是,你逼着与拼多多签约品牌发微博,污蔑自己上传到拼多多的商品不是正品,否则就不让上天猫双十一。”

  市场竞争的受益者是消费者,而用“二选一”的手段逼入驻商家就范,这不是“竞争”而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大家还真不能全当吃瓜群众。

  逼着入驻商家搞“二选一”, 不属于平台的自主经营范围,那侵害到了另一方的自主经营权,也侵害到了公平竞争这个《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所保护的法益。结果一个完整的市场被分割得支离破碎,让消费者、经营者一步一个坎,四处碰壁。

  今年8月正式公布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二选一”在电商行业愈演愈烈,最大原因是阿里形成垄断性平台之后,遭到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竞争挑战。刘强东曾怒斥搞“电商二选一”是“下三滥手法不会赢到最后”。如今在电商大战中实现逆袭的拼多多,也遭遇了这一劫。

  《反垄断法》以及新兴制订的《电子商务法》不是为保护张三、李四的平台,而是保持社会的公平竞争,保护最最可贵的商业自由,以杜绝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相以弱小的竞争对手搞“扼杀”,因为一旦市场没有竞争,垄断巨头就可以攫取到垄断利润,消费者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一旦形成垄断,巨头就会毫无顾忌地挥刀斩向消费者的福利。

  今年6月 28日,针对618年中大促电商平台搞的“二选一”,《人民日报》专门发文《电商竞争岂能“选边站队”》,称:互联网市场的“幕后玩家”拼错了方向,珍惜和培育公平竞争的环境,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监管的要求,才能走得更远更好。这就算是“先礼后兵”了,该敲打的已经敲打了,还在玩小动作的电商巨头应该掂得出背后的份量。之前还只是电子商务法的草案,如今法律已经出台,谁都不能以身试法。

  如果有的平台巨无霸Top1,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罚,本身就是对于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法治的严重的破坏。且会进一步放大“马太效应”,遏制新兴平台竞争的成长,进而长期保证其垄断利益,最终受伤的还是消费者

  著名反垄断学者、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评析电商平台“二选一”现象时,曾专门提到:2015年“双十一”期间,京东就曾向工商总局举报阿里巴巴强制商户“二选一”,该案随即由工商总局委托浙江工商进行调查。但时至今日,该案调查进展都没能披露过。而2017年,美团网利用自身优势阻碍、胁迫他人与竞争对手发生正常交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却入选了2017年浙江“红盾网剑”十大典型案例。刘旭研究员表示:“两相对比,外界难免担忧,要么浙江工商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有地方保护之嫌,要么是工商总局投鼠忌器”。这段表述颇奈人玩味。

  电商平台巨头利用强势地位逼着入驻商家必须“二选一”,这不是小动作、更不是“市场竞争”,而是对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的公然挑衅,公然以身试法,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要搞大树底下不长草,堵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源头。

  天大地大,大不出国家的法律;平台再强大,违法一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说,之前个别电商平台“店大欺客(商家)”,逼商家接受不平等条款,甚至要逼着向“友商”割袍断义,在自媒体上自污才能够换取生存,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定性,还只能口诛笔伐,那么,如今《电子商务法》已经白纸黑字地明确了这种强迫站队的行为是违法的,执法机关就不能在纵容这样的行为。检验《电子商务法》的份量,检验执法公正性的时候来了。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李斌 张楠    | 责编:张云松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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