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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制定医疗机构选址规定负面清单 降低社会办医成本
发布时间:2019-01-03 18:00:15    

中国网1月3日讯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探索制定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规定,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

《通知》强调,要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地方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规定,便于医疗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

《通知》对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简化优化,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此外,《通知》也明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另外,凡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在选址、划拨用地等方面,《通知》明确,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同时,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辛闻    | 责编:张云松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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