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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八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中国网 · 通讯员 朱智翔 | 发布时间2020-02-14 13:55:35    

   当前,疫情并未结束,企业陆续开工,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发挥职能,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企业复工复产总体战呢?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等8条措施,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高水平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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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指导企业座谈会

  疫情期间,安全优良的生态环境不仅是企业复工复产的前提和基础,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良则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职。
 
  为此,《意见》首先就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观察点疫情防控的指导帮扶,做好对一线环保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监管人员的工作通行等问题。
 
  加强环境监管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良,可谓为企业复工复产解了“后顾之忧”。但复工复产后,企业在生产发展中都会面临项目审批和验收问题,有的甚至因未审批验收而无法开工。所以针对环保审批验收,《意见》明确要开辟“绿色通道”,要求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疫情期间均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并且涉及环保方面的项目审批和验收,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事特办。
 
  特别是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意见》强调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包括对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于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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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以快递方式送达环评审批意见公文

  同时,对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意见》也同样给了“快批快办”政策,即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进一步扶持企业加快生产发展。
 
  加强监管服务保环境质量,实施绿色通道优环保审批。除了这些基础保障,《意见》还从环境要素保障、环境监管、技术服务和信用管理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要为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和服务。
 
  在环境要素支撑保障方面,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奖优罚劣,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境要素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优先解决重大产业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领域,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障贡献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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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开展检查指导复工和防疫准备工作

  在生态环境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要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特别是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单位人员,可以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如处罚当事人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还可以不加处罚款,罚款也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在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组织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还要开展涉危涉化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排查整改,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做好疫情防控环境管理工作宣传,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环保“体检”等技术服务,及时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
 
  在环境信用管理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加强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推进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并在环保资金补助、绿色金融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中主动作为、作出贡献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表扬,并在相关考核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
 
  此外,《意见》还要求要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完善“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明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要落实厅领导联系设区市和企业制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企业环保服务需求,选择若干家企业主动结对服务,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环保问题,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可以通过线上视频、上门服务等方式,面对面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持续推进落实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并将行之有效的举措制度化、常态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通讯员 朱智翔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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