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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通报:“努某事件”已启动后续调查
中国网 · 辛文 | 发布时间2020-07-21 20:10:23    

   7月21日下午5时12分,浙江大学就该校学生努某某因强奸获刑后,校方处理意见受到社会质疑和网友反映努某某个人问题一事做出通报,并已启动后续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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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的这份通报说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决定是由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的,针对网上反映的该学生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并表示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事件回顾

  7月20日,浙江大学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被热搜。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某某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努某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记者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从鑫莎出庭,指控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被害人带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某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后因被告人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案发后,被害人联系被告人努某某称自己已至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努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记者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热点分析

  努某某被轻判了?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说明努某某是初犯,强奸未遂,而且自首、认罪,受害人原谅了,因此法院从轻判决。但是目前一个名叫“朵朵校友群”的群里,发布信息标题是“浙大强奸犯不是初犯!!糟蹋了二十几个女生!!”有许多人提出要严惩努某,并跟帖留言,还有多名网友站出来指控努某某曾经有过类似的行为。目前浙江大学表示已经启动调查,希望这一事件引起公安机关注意,也应该适时介入调查。

  学校处罚是否得当?按照校规第十七条第三款“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努某某是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这样的暴力犯罪应该从重处罚,学校应该开除该学生!另一种看法认为,学校本来就是教书育人,从治病救人的角度,给予“留校察看”并无不当。

  编后:努某某获刑,但是保留了学籍,受害人也原谅了,但是社会舆论没有结束。浙江大学在通报中所言“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目前的舆论对浙江大学和学生努某某来说压力很明显,我们希望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也要充分保护努某某的权益,公正客观地查明事实,给努某某也给公众一个交代。

来源:中国网    | 撰稿:辛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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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 撰稿:辛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