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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条个人信息非法卖了3.4万元 被告人孙某被判赔偿并公开道歉
中国网 · 夏学民 | 发布时间2021-01-08 16:50:18    

   当前,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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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孙某。杭州互联网法院称,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从2019年2月起,被告人孙某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把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5000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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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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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代理律师)对此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熊俊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法院认定孙某在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含有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4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孙某案涉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遂做出了前述判决。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夏学民认为,公开审理此案向全社会传递出十分明确的信号。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法定责任,任何人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益诉讼。

来源:中国网    | 撰稿:夏学民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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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 撰稿:夏学民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