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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看护人员提供补贴
中国网 · 浙江发布 | 发布时间2021-01-18 07:28:31    

   精神疾病是一种高风险、高复发、高致残的疾病,据世卫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浙江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比例高达1/3以上,因贫困等原因导致患者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患者服药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时有发生,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潜在风险。

  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明确了补助发放条件、标准等内容。《办法》自2021年2月12日起实施,一起了解~

  补助标准

  监护补助标准: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

  看护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补助范围和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监护补助

  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的患者主要包括两类:

  I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

  Ⅱ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

  各地应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等级进行动态评估管理。

  看护补助

  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补贴如何发放?

  监护补助、看护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监护补助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患者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按补助标准和年度内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患者年度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补助从当月起停发6个月(跨年度的顺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标准计算发放;

  患者经评估后危险性行为等级为0级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单次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止发放。

  看护补贴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看护补贴按患者被认定为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看护补贴与监护补助可同时享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监护人择一享受。

  监护补助

  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患者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如何申报?

  监护人于每年8月底前向村(社区)提出监护补助申请。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后,于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初步确定符合看护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发放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残联等单位复核认定后,于9月底前将看护补贴人员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对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材料复核后,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乡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多领监护补助或看护补贴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来源:中国网    | 撰稿:浙江发布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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