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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以来 浙江这些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被罚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辛文 | 发布时间2021-11-02 08:33:32    

   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家长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政策是否执行到位?有没有校外培训机构“顶风作案”?今天,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双减”政策实施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成立“双减”工作专班,按照“双减”工作赋予部门的工作任务,科学落实责任分工,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形成高效执行链和管理闭环。今年9月,该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双减”工作涉及职能的重点任务,强化部门协同,重拳出击,扎实有效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有关部署要求,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监管力度,查办了一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促进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案例涉及广告、合同、价格和不正当竞争等多种违法情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该局今天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使校外培训机构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台州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台州市星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招生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星火教育老师全部来自985、211重点大学……名额剩余5%”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经查,当事人毕业于985、211重点大学教师占比仅30.1%,课程名额剩余29.2%。另外,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通过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广告,广告中含有“寒假1对1突破、限时99元/科、武汉大学、朱××”等文字描述以及朱××竖起手指的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4.4万元。

  二、杭州青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杭州青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招收学生,自行编辑并通过自有微信公众服务号发布的招生信息,在“初中美术生可以考哪些学校?”板块关于《各大美术类附中、高中通览》的说明中引用了中国地图。该地图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鉴定,存在漏绘钓鱼岛、赤尾屿及南海诸岛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属于发布损害国家尊严的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2021年9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三、艾丽思(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艾丽思(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真实评价板块中发布了含有“1.朱××,报名课程:俄语中级,老师非常有素养,而且上课气氛非常幽默,学生基本都在欢声笑语中度过2021/05/06;……10.戚××,报名课程:法语入门,非常好的一家小语种培训学校,老师基本都是海归或者外教,给力。2021/05/09”等十条评价内容。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新报学员信息表中无上述评价学员信息,上述宣传内容是由当事人与上海百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百教招生平台合作协议书,由上海百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2021年8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94万元。

  四、宁海县鹏晨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宁海县鹏晨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含有“鹏晨教育暑假素描招生了!鹏晨素描教师往期学员成绩……在2020年知恩美术班特长生考试中,辅导学员共11位参加考核,均排名前100,前30名占7位学员。其中3位同学更是取得并列第三的好成绩,获得优先录取资格……”等内容的宣传单页10000张,在校外宣传发放。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2021年8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五、宁波新通外语专修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新通外语专修学校为了市场推广,在互联网平台美团上发布含有“日韩法德等8国语言考情全预测,老师划重点,轻松学语言!”“5天玩转日语”“5天带你玩转法兰西”“轻松开口说韩语”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2021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万元。

  六、宁波市鄞州区一聪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一聪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放置的部分培训课程宣传资料中标有“30天服务内容......原价共计9780元!现价5180元”等内容,但无法提供上述标称原价价格的实际成交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2021年8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七、绍兴市柯桥区文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文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培训机构入口处走廊两侧悬挂有两块KT版宣传版,名称分别为“文中教育教学案例”和“文中名师简介”,宣传内容中涉及3名学生学习案例和8名教师教学案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1年10月,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八、岱山县新飞艺舞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岱山县新飞艺舞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在宣传“岱山县某舞蹈培训学校&豆芽书画培训中心&某跆拳道大型联合校庆活动”时,宣称参加活动的顾客支付10元可抢占半年免费课程及赠送“500元京东淘宝购物卡”。但当顾客抢占免费课程名额后,在选课时方告知顾客每科目需交纳300元学习保证金(承诺金),且顾客未按照学校安排课时到勤者,不予退还保证金。当事人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未标明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8月,岱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九、苍南县易知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当事人苍南县易知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在其销售协议中预先拟定了“为确保所有学生正常上课的权益,任何当天的缺勤视为主动放弃课程,甲方同意接受缺勤课时按已出勤课时处理”等条款;同时当事人使用的收款收据中含有“已开具收据的学员,一律不予退款,敬请谅解”等内容。以上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相关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2021年9月,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十、宁波星易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当事人宁波星易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在“学员报名协议”中含“活动班报名后所有学费一律不可转、退”等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2021年6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 撰稿:辛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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