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里,在杭州开民宿的袁女士被“朋友”右先生邀请去浙江金华兰溪白露山营地玩滑翔伞,她没想到,为此她会摔成腰椎骨折,要在床上躺上三个月,并且,事后发现,对方并未按照约定为她购买意外险。
带女孩飞滑翔伞,出事后他失联了
袁女士和右先生是同一个露营社群里认识的网友,今年2月12日,右先生邀请袁女士去金华营地玩滑翔伞,袁女士带着礼物欣然前往。
袁女士告诉记者,这是她第一次玩滑翔伞,去营地之前,右先生就出了一点小事故“差点掉田里”,袁女士表示自己不想玩了想回杭州。可右先生在微信里怂恿她说:“怕什么,人生自古谁无死。”并且表示带飞的都是专业教练,还会买保险。
据袁女士回忆,出事故的时候,是当天下午5点,现场混乱,没有人来宣讲关于这项运动的任何安全知识和遇险逃生技巧,只是匆匆忙忙被几个人架上了伞,只有安全带,没有安全护具。降落时,离地还有好几米,没进入降落场,突然就撞到土包上。“我直接整个人重重地呈折叠状摔到土坡上,感觉教练从我身上翻了个跟头。”之后,袁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门诊诊断:腰部损伤、踝扭伤和劳损、腰椎胸椎骨折。或进行手术,或卧床三个月进行保守治疗。
受访者供图
袁女士表示,事发后,基地负责人同时也是肇事教练的陈先生与右先生一同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右先生则再三安抚她已经买了保险。
而到此时,袁女士方才得知,右先生只是基地负责人的朋友兼学员,事后右先生玩起了失踪,连袁女士向他索要保单,对方也无回应。截至目前,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2月18日,保险勘察员告诉袁女士,她涉嫌“骗保”。原来当天右先生说的保险,是在她出事之后才买的。“当日16:53摔下来,16:57分才买的保险。”
受访者供图
滑翔伞负责人称意外系天气原因
记者联系事故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右先生”蒋先生,想向对方核实,但对方得知记者来意后,随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又联系到了营地负责人——浙江坤鸿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总经理陈敬东。陈先生表示,基地开设两年了,是正规营业,资质齐全。意外的发生主要是当天的天气突变导致的,他表示很遗憾。“是突然的下沉气流导致意外,下降时如果能绷直双腿,那时我能撑一下就没事了。”
对于营地负责人将问题归咎于天气,袁女士并不认可,她表示当日天气晴朗,风也不大,在下降操作时,教练有明显的操作失误。
被问及与右先生是否合作关系,陈先生表示否认,他们只是朋友关系。右先生并未以任何形式入股。
事故发生20余天里,陈先生陆续支付了5万元治疗费,他表示,会根据司法部门裁决的责任认定情况来承担。
袁女士表示,希望用自己的教训来呼吁众人,滑翔伞这项运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在选择参与极限运动前需要再仔细斟酌,确认保险和运营方资质。此外,袁女士还希望相关管辖范围管理部门介入成立调查组,出具相关事故报告。
截至记者发稿,双方仍在协商之中。
律师:活动倡议者应为
“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担责
滑翔伞基地方和右先生分别应当负怎样的责任呢?我们咨询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朱觉明律师。
朱律师表示,滑翔伞基地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应当预见到极端天气、气流会导致消费者人身危险,因此基地具有对消费者进行安全培训、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即便消费者免费体验,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基地未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基地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1176条,基地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且至少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提议活动并声称买了保险的“右先生”是否应当担责?朱律师表示,活动的提议者如果不知道该基地具有安全隐患,且该损害是由于基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且消费者自愿参加,该提议者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活动的提议者承诺购买保险,由于其违约未购买保险,这是其他民事关系,不是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不能从基地等侵权人获得全额赔偿的,该提议者应当对不能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潮新闻 | 撰稿:王静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新闻投稿:184042016@qq.com 新闻热线: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