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生产作业中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后
心存侥幸拒不整改
近日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汤某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汤某经营一家细木工板工厂,从事木材加工生意。2023年7月,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例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车间的引风设施老旧,无火花探测消除和控爆措施,存在引发火灾、粉尘爆炸等重大安全隐患,故向负责人汤某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待整改完成后经验收方可恢复生产。
因整改需要更换新设备,汤某抱着侥幸心理,仍使用老旧引风设备继续生产经营。同年10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要求立即停止车间集尘设施的使用并整改。此时的汤某认为充其量就是接受行政处罚,为了不耽误生产收益仍拒不整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经营,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的整改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其能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撰稿:辛文 | 责编:张逸彬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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