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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问题容易让企业陷入司法麻烦
浙商杂志 · 施晓艳 | 发布时间2021-03-10 16:24:55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对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实践中,企业容易遭遇产权纠纷、融资困境、刑法保护不平等法律问题,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罪与非罪之间如何界定?哪些涉案行为是可以实施宽缓措施?企业利益被侵如何维护?……

  我们围绕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罗列温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企典型案例,既展现司法机关敢于担当作为、依法平等保护的务实举措,也为其他企业和人员起到警示提示。

  01

  犯不犯罪你可能搞不清楚

  但是其实还是有逻辑的

  正常和正当经营很重要

  1、骗取贷款案

  【案情简介】

  乐清地区农家乐迅速发展,涌现出大批采摘果园,李某某正是这批水果园的经营人之一。2015年5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李某某借用20名不具有贷款资格的亲戚朋友身份签订虚假的租赁协议,向某国有商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申请“福农贷”,以水果专业合作社及其本人的资产作为担保,共计获得贷款20笔、总金额194万余元。李某某辗转拿到银行贷款之后将之投入到果园扩建中。但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果树成长收益周期长等原因,合作社收益无法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该银行将20名借款人及担保人告上法庭,多名借款人以诈骗为由向乐清市公安局报案,李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综合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虽然存在借用他人身份获取贷款的行为,但贷款时已提供足额的担保。根据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作为担保人其已经提供足额担保,且没有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最终认定李某某及水果专业合作社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进行释法说理之后,乐清市公安局主动要求对李某某骗取贷款案做撤案处理,2019年10月8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乐清市公安局撤案处理意见。

  2、涉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简介】

  温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清罐工常某某在 5 号搅拌机内打罐作业时因搅拌机启动而丧生。经调查,当日下午 16 时 30 分许,常某某按惯例告知两名管理人员后进入 5 号搅拌机操作室,在未切断配电箱电源、未拔离操作台钥匙关闭电源、未悬挂相关警示语情况下进入搅拌罐作业。下午 18 时左右,打料操作员黄某某进入该操作室,见搅拌机处于待机状态,各项指示灯正常并插有启动钥匙,遂启动主机进行清洗作业造成常某某丧生。事发次日,公安机关就该企业重大责任事故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对管理人员邓某某和技术人员黄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聚焦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与事故是否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开展分析讨论,认为死者常某某作为熟练工,作业时未按安全流程关闭搅拌机电源是造成本案安全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该企业虽然存在一定程度安全管理不规范,但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构罪要件。检察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文书后,公安机关于当日撤销案件,并对两名公司责任人撤销刑事强制措施。

  02

  检察机关也在评估

  有些犯罪问题能够宽大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永嘉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所经营的公司,从温州、杭州等地金属材料公司为永嘉县多家泵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收取票面金额8%至10%不等的开票手续费获利。系列案件中涉案企业59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从 5 万至 180 万不等。

  【处理结果】

  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充分会商研判,建议公安机关对54名涉案企业家全部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了解各企业前科、社会诚信度,结合企业发展情况,出具《涉案企业综合评估报告》,并督促所有涉案企业及时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950余万元。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经过社会评估,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决定对51家企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5家企业不作犯罪处理(其中由检察机关作绝对不起诉3家、由公安机关撤回2家),对3家企业和2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定罪处罚。

  2、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

  泰顺县公安局以罗某某、何某等 5 人涉嫌犯串通投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罗某某与何某作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人,主动联系其余四家公司帮助投标泰顺县某公路工程。何某同集团员工周某甲、周某乙、饶某某等人代表四家公司制作提交招标文书,后上述某公司以报价人民币 1.37 亿元中标,项目按约定由路港集团施工。该项目第1施工标段高分通过质量评定交工验收。

  【处理结果】

  经综合性评标专家论证,路港集团等5家公司报价属正常布点,不存在恶意抬高或拉低评标基准价情况,未损害招标人实际利益。经走访还发现,罗某某等5人系出于为防止集团人员、设备流失,保障集团正常运营等考虑,才找寻其余公司帮忙投标。检察机关认为,罗某某、何某等5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鉴于5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故检察机关决定对 5 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03

  企业内部腐败

  一定要守牢红线

  1、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傅某某系瑞安市一家科技公司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转账、记账等工作,并负责保管公司用于款项往来的银行卡及网银U盾。2019年年初以来,被告人傅某某一直在“中奖联盟”网络平台参与网络赌博。2019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其负责保管的公司银行卡上的349350元资金分三笔转到该平台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赃款343050元,并将其中的293050元返还公司。

  【处理结果】

  瑞安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多次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精准把握企业司法诉求,注重维护受害企业合法权益,并通过温州反诈中心的“反诈快速止付”系统,及时帮助企业追踪被骗钱款。同时,在讯问和走访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的家属均在本地工作,且具备退赔的经济能力,遂在严格把握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依法敦促傅某某及其亲属筹备退赔涉案钱款,被害企业损失获全额挽回。最终,被告人傅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瑞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系浙江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检验、收货、仓库管理等工作。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评定牛皮供应商提供牛皮品质、决定是否购买的职务便利,先后向15家供应商索贿30余次,总计33余万元。

  【处理结果】

  本案案发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节点,虽然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大部分非法所得,但在审查在案证据时发现张某某有涉嫌其他遗漏的索贿事实。故,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予以深挖彻查,涉案金额从原来查证的22万余元增加到最终认定的33万余元,切实保护受害企业利益。最终,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04

  知识产权不可小视

  保密协议要落实好

  1、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温州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学塑料显微镜、望远镜、太阳能聚光透镜、充电器,经多年研究掌握了超薄放大镜生产技术。被告人金某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并与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从原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某某光学有限公司,到原公司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设备、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产与明发公司同样的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原公司经济损失 120 万余元。经鉴定,某某光学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原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镜的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 “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处理结果】

  “违约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且被告人不认罪,侵权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同时重大损失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根据被告人与原公司的保密协议,论证其明知具体保密的内容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被告人在原公司从业务员到副总经理的任职经历和2010年底离职的情况,结合两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的证人证言、某某公司2011年成立和变更登记的书证等,论证其具备接触并掌握涉案技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且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份鉴定意见论证其使用的生产工艺与权利人的生产工艺实质性相同;结合审计没有发现某某光学公司任何研发资金投入,且未发现有证明某某光学公司工艺合法来源于他人的证据,从正反两方面综合论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系由被告人实施,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70 万元。后被告人金某某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冯某、刘某某、胡某某、张某等5人在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各自注册并经营淘宝网店,期间,明知他人销售的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童装系假冒浙江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仍予以购进并通过各自网店进行销售。同年10月25日,胡某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童装数千件。经查,至案发时止,各被告人已销售数额分别达8万元至154万元不等。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指派具有知识产权专门知识背景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对案情进行会商,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安排该院技术部门介入,对删除的电脑资料进行恢复。后成功恢复淘宝交易数据及聊天记录,发现胡某某等人经常被淘宝买家投诉卖假货而遭索赔。面对客观证据,胡某某等人不得不承认自己卖假冒童装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胡某某等5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83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9日,二审维持原判。

  05

  注意保护自己,小心诈骗

  1、诈骗案

  【案情简介】

  郑某、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放贷”名义,以签订阴阳合同、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骗取抵押房产买卖“委托公证”等方式,分两次放贷245万元给被害人夏某某。之后,采用强行拖走车辆,过户抵押房产、车辆,隐匿还款凭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夏某某财产200余万元。夏某某先是通过民事途径维权,但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后被害人夏某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处理结果】

  被害人夏某某系一位民营医院企业家,其投资借款目的是筹建泰顺爱仁医院投资款。在了解这一背景后,经办人主动到法院调取庭审笔录、录音,调查借款关系和还款事实,力求查清被骗真相,最终查实夏某某控告属实,并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经法院审理,郑某、王某、耿某某、郑某某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十六年、十五年、十三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2、贷款诈骗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白某某假借收购网络店铺,冒用原法人身份,在网络店铺后台的某网络贷款平台申请信用贷款,骗取浙江某网络银行贷款资金。涉案网络店铺有5家,累计涉案金额达426.5万元,所有贷款资金被白某某挥霍一空。白某某骗取资金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骗取原法人的信任,通过作“债务承担者”公证,由原法定代表人向网络银行申请贷款。白某某利用这种手段获取资金97.5万元。另一种是趁原店主线上转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密码之机,偷偷在原店主电脑上利用计算机系统默认登记的原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操作贷款申请。白某某利用这种手段获取贷款329万元。

  【处理结果】

  该起案件为高智商、高学历的新型网络贷款诈骗案,因网络贷款的整个审批流程,没有信贷员对借款人的感性判断,仅仅是“人机对话”的过程,因此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检察机关立足该案涉互联网等特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与该网络贷款平台积极沟通,提出堵塞身份冒用等制度漏洞的意见建议。2019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被法院判处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浙商杂志    | 撰稿:施晓艳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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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商杂志    | 撰稿:施晓艳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