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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拆迁款能否抵作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09-03 09:43:09    

  市民姚女士近日致电党报热线寻求帮助,称自己最近和丈夫闹离婚,由于她争取了属于自己名下的拆迁款,丈夫就表示以这笔拆迁费用来抵给女儿的抚养费。姚女士不同意,她的丈夫又不肯让步,她想问问,丈夫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姚女士是一名外地人,多年前嫁给了现在的丈夫,并且生下了一个女儿。由于夫妻两人感情不合,最近正在办离婚,7岁的女儿归姚女士抚养。因为丈夫家前段时间被拆迁征用,姚女士离婚时主张要回了自己名下的拆迁赔偿款,为此丈夫心有怨恨,扬言离婚后不给女儿抚养费了。姚女士则认为自己那份赔偿款跟女儿的抚养费是两码事,丈夫的做法是在推卸责任。

  记者了解情况后,咨询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张恒律师。他表示,姚女士完全可以依法主张对方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拒不支付的,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规定,依法持相应身份证明和证据材料提起诉讼。

  张恒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姚女士与丈夫离婚后,由其抚养女儿,丈夫应当承担抚养费,这是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体给付数额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作出了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记者把这一咨询结果告知了姚女士,不论什么情况,离婚后父母仍必须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她的丈夫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姚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来源: 湖州日报    | 撰稿:逸尘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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