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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首例个人破产案审结
发布时间:2021-10-27 09:31:39    

  “没有法院和律所的指导和帮助,我就无法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也不可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债务了结的希望。”日前,长兴法院裁定终结沈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全市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就此审结,年过花甲的沈某拿到民事裁定书时激动地说。

  自去年12月2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发布以来,长兴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合规指导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协同推进全市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审结。

  8月9日,长兴法院收到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沈某在10年前和妻子筹借资金投资一家具店,后因经营不善店铺倒闭,他为偿还债务多次向他人借款还账,又因此前作为保证人代案外人姚某清偿债务,其债务金额逐年上升,导致无力归还。2016年7月,沈某被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但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仍未能全额清偿,其生活也陷入困境。目前,沈某已退休,名下资产仅余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及每年待发退休金。

  经法院审查,确认沈某无清偿能力,遂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负责债务清理工作。同时,法院发出公告,明确了债权申报期间。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共有14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232.2万余元。综合考虑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沈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沈某在6年清偿期限内,完成以21.49%的债权清偿比例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日前,该方案最终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长兴法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案中债务人沈某因经营不善、为他人代偿债务等原因而家道中落、债台高筑。今年60多岁的他,年事渐高,收入来源有限,债务长期得不到清偿不仅影响其本人生活,也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承办法官臧峻月说,此次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助其“重生”,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来源: 湖州日报    | 撰稿:宁杰 通讯员 余亚妮 仇永浩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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