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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136元结账却变3744元,多出的钱花去哪了?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0:51    

  “不是136元吗,怎么变成了3744元了?”前几天,市民蔡先生在某化妆品店消费,工作人员对他进行了眼部护理,用了两盒眼膜消费共计136元。随后,又向他推销了其他产品,当时并没有告知价格,就说给用一下,用完一个又一个产品之后,结账时竟然要付3744元。虽然当天结清了账,但蔡先生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那些产品当时并没有告知价格,于是他向德清县消保委求助。

  接到投诉后,德清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一起来到了商家处,现场看到该店橱柜上展示的大部分产品都有明码标价,但有一部分面膜类产品没有标价牌。该店负责人表示:“顾客要求退款,但没有提前联系过我们,我们店允许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店家称,当时为蔡先生做眼部、脸部等保养时,已经告知他相关产品的价格,而且价值3744元的订单并不是一次性消费,接下来还有其他疗程。对于当时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告知价格,双方各执一词,但蔡先生所购买的产品符合该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要求。经调解,店家与蔡先生达成协议,店家答应只扣取200元眼部护理费用及服务费,其余消费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此事得到了圆满解决,但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双方都有不当之处。现场工作人员分别对店家和蔡先生进行了提醒教育。德清县消保委也提醒大家:作为商家,明码标价是应尽的义务;而作为消费者,消费前也应主动询问详情,做到理性消费、冷静参与、防范套路、及时维权。

来源: 湖州晚报    | 撰稿:见习记者张翔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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