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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二人为80余万元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1-12-20 10:04:09    

   当父母关系出现裂痕导致亲子关系受损,因爱付出的各项费用可以申请退还吗?近日,安吉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6年,张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花(化名)跟随母亲生活,张先生则承担小花抚养费的80%。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小花大学毕业后,张先生先后向其汇款45次,共计95160元,用于女儿日常生活消费。期间,张先生还帮小花支付了购车首付、缴纳购置税和偿还车贷等共计25.9万元,并分5次转账44.7万元赞助小花与男友合作开公司。

  2019年底,张先生向小花催讨上述款项后引发矛盾,并报警处理,父女关系陷入僵局。因小花在支付4万元后便失去联系,张先生便将女儿告上法院。张先生认为,他对女儿在生活、购车、创业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项,来源于住房及厂房拆迁,是失去生产资料后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所有款项应属借款,在其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时女儿应予以归还。小花辩称,作为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互相进行经济上的帮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项应属赠与款。自己与张先生也没有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该由张先生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对案涉款项的金额及用途均无异议。对于款项性质问题, 没有借条凭证不代表为无偿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赠与事实的认定应该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先生没有明确所有款项为赠与款,小花应承担款项是赠与款的举证责任,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赠与意思表示,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因子女成年后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已不在义务范围之内,提供买车、创业款等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因此,张先生给女儿的95160元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共计66.6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返还。

来源: 湖州日报    | 撰稿:宁杰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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