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家住南浔某小区,新一年度刚开始,他就跟小区物业人员及保安发生了争吵。
“这是我们住在这个小区的第二年,之前从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花钱买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竟然受到限制,为了这件事我们业主群也一直在讨论。”汪先生告诉记者,自今年1月1日起,大家在进出地下车库时,原本会自动抬起的杆子就不抬了,出地库时还显示要收费。
一开始,汪先生以为是抬杆系统出了问题,结果一连几天进出地下车库时都需要找保安开门,上下班时还会因车辆出不去在地库内被堵住。为此,汪先生特意去询问物业管家,结果被告知是没有缴纳物业费及车辆管理费才导致这种情况发生,听着这些话后汪先生更生气了。
针对此事,湖州晚报“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到了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陈杰琳律师,咨询物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杰琳解读:
物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侵害了汪先生及其他业主对自有车位正常使用的权能,应当排除其对汪先生使用地下车位造成的不当妨害。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此条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方式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所提供的管理或服务应避免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妨碍,不应阻碍权利人使用自有车位。因此,物业公司无权阻碍汪先生正常使用车位,该行为侵害了其对车位正常管领、控制、使用的权能。
同时,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业主双方应认识到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在为全体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同时,作为业主也应及时支付物业费,以提高物业服务的效率。
来源: 湖州在线 | 撰稿:王艳琦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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