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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上老人摔骨折 责任怎么划分
发布时间:2022-03-03 14:03:08    

  在酒店摔倒摔伤的事情并不少见,一旦发生,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人宴会上摔成粉碎性骨折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原告自担25%的责任;被告酒店负担25%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万余元;被告陆某负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2019年6月的一天,一位70岁的老人在南浔区一家酒店参加婚宴。当天傍晚7点左右,老人经过酒店厨房门口时因地面打滑跌倒,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下端、尺骨茎突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去年下半年,因赔偿问题未谈妥,老人将酒店告上法院。她认为,酒店未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当负主要责任并支付赔偿金14.9万余元。酒店在成为本案被告后,申请追加酒席举办者陆某为本案被告,南浔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庭审中,酒店拿出了与陆某签订的《酒席租用场所协议》,协议约定陆某因摆酒需求租用酒店场地,双方约定了桌数、日期、价格等条款,同时还约定由陆某负责场地清理及就餐人员的安全。

  “出租方不负责任”是被告酒店的免责辩称理由。酒店认为,其除了以租赁的形式提供场地外,其他不提供任何服务,所有与宴会有关的如厨师、餐食的采购和加工、跑堂、现场清理等服务,均由宴请的举办方和场地的承租方来承担。

  南浔法院承办法官经过现场察看,同时结合原告受伤的地点、部位及其本人陈述,可以确认原告系因地面打滑而受伤的事实。被告陆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其对参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自行安排厨师、跑堂、餐食的采购和加工等情况下,更应做好服务人员将菜饭汤等洒落地面的及时清理工作,以防他人摔倒。故陆某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南浔某酒店作为场地的出租方,虽不实际控制现场,但在出租时,明知用于他人酒席,理应预料到承租方有菜饭汤等导致地面湿滑物品洒落的可能性,但未标注、放置相关提示标志,与本案原告受伤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宴席中自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该案已生效,涉诉酒店主动履行赔付义务的同时,第一时间对酒店场所采取了整改措施。

来源: 湖州晚报    | 撰稿:陆晓芬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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