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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2月08日讯 2013年11月22日,高某驾驶其自有的小型轿车途经嘉兴市秀洲区陡门村村道吴家坝桥处,与李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所驾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及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英大泰和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高某所持驾照状态为“注销可恢复”,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嘉兴秀洲区法院受理此案,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英大泰和公司对赵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且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受害人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无论驾驶人的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英大泰和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故判决英大泰和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各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作者:俞舒珺报道 通讯员:秀舟)
来源: 中国网 | 撰稿:俞舒珺 | 责编:宋盈盈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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