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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2月08日讯 近日,嘉兴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被告王先生驾驶车辆致他人损伤后又失去联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
时隔近两年,王先生以为风声已过便回到家中,谁知迎接他的便是一纸诉状,因王先生当年在驾驶证注销期间肇事,属于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起诉向王先生追偿其垫付的款项110000元。
法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王先生因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过错方追偿。本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王先生愿意支付保险公司代偿款110000元。(作者:俞舒珺 见习作者:宋盈盈 通讯员:秀舟)
来源: 中国网 | 撰稿:俞舒珺 | 责编:宋盈盈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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