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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2月08日讯 日前,嘉兴发生两起保险公司向高速管理部门行使代为求偿权的案件在秀洲区法院受理。
据悉,两起案件分别为散落铁片引起轮胎刮擦汽车受损和货车掉落包裹妨碍行驶致使汽车撞击护栏受损。相关保险公司在承担理赔责任后,认为这是由于高速管理部门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因此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的起诉,高速管理部门答辩称,保险公司求偿的对象应当是制造异物方,高速管理部门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已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了应尽的清扫、巡查及管理义务,这种义务并不等于对车辆及车主的无限保障义务,对于法定义务外不可控制、无法预见的因素或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秀洲区法院表示法律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标准尽到维护义务的除外。
现法院根据高速管理部门提供的清扫记录及巡查记录等证据,可认定高速管理部门已按照要求作到了定期清扫及巡查。另外,“及时”并不等同于“随时”,上述技术规范亦未要求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对路面杂物作到随时清除,在未有证据证明所涉存在异物的事实而认定高速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作者:俞舒珺报道 通讯员:秀舟)
来源: 中国网 | 撰稿:俞舒珺 | 责编:宋盈盈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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