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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2月9日讯 “他是我爸爸,我现在读大学需要钱,作为父亲他难道不应该支付吗?”
近日嘉兴秀洲法院一审判庭内,年轻人小方无奈提出了内心的困惑。那么又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小方把爸爸告上了法庭呢?
今年22岁的小方就读于复旦大学,小方的父母在其年幼时协议离婚,小方随母亲生活直至上大学,期间小方的父亲也一直支付抚养费。可是自从小方上大学之后,教育费用都由母亲一人承担,小方看着日渐操劳的母亲也是万般心疼,觉得自己上大学的教育费用应该让父亲也承担一部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自己上大学所需的费用。
面对儿子的起诉,父亲则认为小方已经成年,父亲的法定义务消除,而小方如果心疼母亲,完全可以依靠勤工俭学挣自己的上学的费用,不能总是依靠父母。那么小方要求父亲承担教育费用的要求是否有理有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一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很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将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了。制定该条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的就业创造条件,复旦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完成大学教育。秀洲区承担法官经了解方某及方某父母的情况后,最终经调解,小方的父亲同意资助30%的学费,直至其大学毕业。(作者:俞舒珺 见习作者:宋盈盈 通讯员:秀舟)
来源: 中国网 | 撰稿:俞舒珺 | 责编:宋盈盈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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