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嘉兴市召开《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共7章37条,从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截至2023年底, 嘉兴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1.3万,占总人口的29.54%。其中:80周岁以上15.5万,占总人口的4.12%。从目前嘉兴市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看,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占户籍老年人口不足1%,99%以上的老年人在家养老,居家养老问题已成为养老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条例》发布是嘉兴市第一部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良性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嘉兴市居家养老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促进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晰养老服务的各方责任,积极构建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强调家庭养老义务,子女是赡养老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尽责是居家养老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在定义条款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为基础。
强调政府主体责任,对于政府及其部门,分别详细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和相关部门条线管理、镇(街道)落地执行的工作职责。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专设服务设施一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确权、使用等进行具体规定。
明确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规定镇(街道)按照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标准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按照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条例对城镇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未达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
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四同步”中的同步验收问题,规定镇、街按照相关规定接收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及时报送移交信息。
《条例》立足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结合作为重中之重,注重协调发展,优化多元供给。
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服务之间的转介共享。
《条例》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推动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出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子女护理照料假期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从激励保障、培养培训、岗位设置、技能补贴、职业薪酬体系建设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措施,逐步营造薪酬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的良好氛围。
条例要求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养老服务领域分级应急管理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对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等违法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陆天天 通讯员 倪佳伟 文/图 | 责编:陆姗姗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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