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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官宣:这些区域这几天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23-01-18 15:41:29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营造喜庆、文明、祥和的春节氛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兰溪市2023年春节期间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北至登胜路(宝龙路接登胜路、排芝线、环城北路至永进路)东至环城东路(环城北路接永进路、环城东路、扬子江路至迎宾大道)南至迎宾大道(环城西路接兰花路、横山路、迎宾大道至扬子江路)西至环城西路(登胜路接宝龙路、环城西路至兰花路)。

  除上述规定区域范围外的下列地点及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山林(包括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教学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化工园区等。

  二、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空旷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三、燃放时间

  (一)2023年1月20日(腊月廿九)至2023年1月24日(农历正月初三),2023年2月5日(元宵节)允许全天燃放。

  (二)2023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四)至2023年2月4日(农历正月十四),经向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报备的重大节庆活动,活动期间在活动举办地内允许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问责。

  六、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8899365;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向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兰溪市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17日

  【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关于兰溪市2023年春节期间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山林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 撰稿:辛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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