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
3月14日上午,金华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发布了2022 年度金华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这10个案例,是从金华各县(市、区)上报的案例中挑选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旨在给消费者、经营者以提示与启发。
案例一:强制交易不合法 买卖交易需自由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金职院学生曹女士向开发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叫了一份某汉堡店54.6元的外卖,发现需要点击页面中的“学生送寝服务”才能下单,因此额外支付3元,但消费者并不需要此项服务,要求商家退款。
经开发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为得到纠正,经营者退款。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二:擅自更改培训时间,承担违约退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消费者李女士向东阳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报了一个24800元的课程,后因培训机构擅自更改课程时间,导致其无法上课,消费者的退款要求遭到拒绝。东阳市消保委指出经营者擅自更改培训时间是违约行为,经调解,经营者退回了学费。
案例评析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协商、擅自更改课程时间,导致消费者无法上课,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三:推销措辞不严谨,儿童奶粉致过敏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消费者金女士在某母婴用品店员的推荐下,购买了6000元某品牌轻度水解奶粉。销售员称该奶粉适合牛奶过敏的幼儿食用。6个月后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过敏指标不降反升,医生建议食用深度水解奶粉。
经金东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承认对消费者幼儿易过敏体质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推荐的措辞不够严谨,同意退还费用。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的销售员业务不精,在对消费者幼儿情况未作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推销轻度水解奶粉给易过敏幼儿食用,对幼儿的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消费者亦应当注意在选购时对产品作充分、详细的了解,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意见。
案例四:未成年人大额消费 经营者应核查信息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童女士向兰溪市消保委反映,其12岁的女儿于2月27日在某手机专卖店花费24700元购买了三台苹果手机及附属件,童女士称并不知情,愿意按每台手机扣除500元进行退货,但遭经营者拒绝。
调查发现,三台手机均已激活使用且外包装盒均已遗弃,影响二次销售。在兰溪市消保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经营者退还1460元。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消费者为12周岁在校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营者应当承担起核查的责任,主动征询监护人的意见。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做好教育、引导。
案例五:黄金“一口价”,换款引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武义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11月在某金店花费七千余元购买了耳环和戒指,回店要求换款式时经营者表示只能更换同为“一口价”类型的黄金饰品,不能换成以克数计价的黄金饰品。经营者称其店内“一口价”的黄金饰品与按克数售卖的黄金饰品计价方式不同,更换款式只能在同类的黄金饰品中挑选。
武义县消保委指出,经营者有义务在销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详情及换货规则,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按克数售卖的黄金饰品,并退还差价703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未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具体商品详情及换款规则,影响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类别的判断。
案例六:周岁摄影意外受伤 商家承担安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消费者杨先生到影楼给小孩拍周岁照,因现场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小孩摔下高台嘴面受伤,送医后缝了两针,后续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婺城区消保委在调解中指出,因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小孩在按摄影师要求做造型时意外摔落受伤,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营养、交通等费用共计8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拍照不满意 全额来退款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消费者董女士在某摄影工作室购买了2000元的古装写真拍摄服务,经营者承诺“一直拍到满意为止”。事后,消费者对照片效果均不满意,要求重拍被拒绝。
经婺城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最终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经营者未能履行“一直拍到满意为止”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提醒经营者要客观具体表述服务效果,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八:烧烤炭免费吗?明码标价很重要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消费者林先生向义乌市消保委反映其日前在某农家乐自助烧烤时,经营者提供了场地并拿了一箱烧烤炭,期间未说明烧烤炭是另外收费的,但结算时收取了300元的烧烤炭费用。
义乌市消保委调查发现,经营者公开的价目表中并无烧烤炭的收费项目。经调解,经营者将300元费用退还并重新规范了价目表。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经营者未对收费项目事先告知、明码标价,不应收取相关费用。
案例九:新车助力泵漏油 消保委调解退车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消费者向永康市消保委反映其19万元购买的新车第3天就发现车底有油泄漏,强烈要求退车。但经营者认为汽车助力泵处确有漏油情况,更换零件就能解决,并不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退车条件。
经永康市消保委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一致:估算所有因“退车”产生的损失(包括车辆折旧、保险退保等),按照消费者承担40%,经营者承担60%的比例退车。
案例评析
2022年1月1日经修订公布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更全面地保障消费者的购车权益,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本案经营者能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同意退车,值得肯定。
案例十:附赠商品也须保证质量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永康市消保委接到多位消费者反映,所购买某品牌净水器附赠的电动自行车是“三无产品”,不但不能上牌,而且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永康市消保委与净水器商家和电动自行车厂家多次沟通,终于成功要求电动车厂家为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并一次性补偿22位消费者共计8000元。同时,帮助消费者以280元的价格在本地电动自行车销售店更换了符合要求的电瓶,成功上牌上路。
案例评析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本案中,电动自行车虽然是购买净水器的赠品,经营者也应依法对赠品的质量负责,保证电动自行车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来源: 潮新闻 | 撰稿:何贤君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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