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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义勇为溺亡 悲痛欲绝的父母起诉获救者!婺城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16 14:20:54    

   大学生海某实习期间与四名工友相约溪边游玩,两名工友落水遇险,海某为救工友不幸身亡,为此,海某家属起诉工友要求赔偿。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获救工友崔某、吴某分别补偿海某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2万元。

  海某生前就读于某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系大二在读生。2022年6月,海某根据学校的实习安排,到某测绘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岗位实习。2022年8月5日下午,由该实习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车辆,海某与工友崔某、吴某、程某相约至婺城区沙畈乡游玩,在溪边玩水时,崔某不慎落入深水区,吴某立即下水救助,但力量有限,一时无法救出,也陷入危险境地,海某见状随即进入水中抢救,在海某、吴某、张某、程某的共同努力下,将崔某拉出水面,也使吴某脱离了险境,但海某却因体力不支而溺水身亡。

  在救治海某过程中,吴某为海某垫付医疗费1327.81元,在海某身亡后,崔某向海某的父母亲支付了补偿金2万元。2022年9月,婺城区人民政府为此授予海某三等功,并颁发了荣誉证书。此后,海某父母因丧子之痛且未能与同游四人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吴某、程某、张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089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时,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崔某身陷危险时刻,吴某、海某不顾个人安危,立即下水救人,张某、程某在第一时间用不同方式营救落水人员,均体现出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本案的最大受益者是崔某,其应当向海某家属承担补偿责任。而吴某作为救人者,也作为被保护者,根据事实情况以及其庭审中的补偿意愿,向海某家属承担补偿责任。而程某、张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也非海某的保护对象,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该条款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据此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而补偿的金额、方式等则需根据受害人的受损情况以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予以确认。

来源: 潮新闻    | 撰稿:金彩云客户端 叶必顺 盛云扬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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