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据网络,图文无关)
孙先生没想到,自己寄一根金项链,却寄丢了。
东西没了,他只能和快递公司谈赔偿。
但孙先生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双方都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快递公司认为,孙先生不能证明寄的就是项链,所以只愿意赔偿24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限额确定,邮资的三倍。
为此,孙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2015年12月市场金价计算,赔偿18000元。
庭审中,孙先生提供了一份珠宝销售单,记载品名为千足金项链,重量75.8克,单价283元,总金额21 410元。同时,他还留存珠宝载有“千足金项链75.80g”的饰品小标签。
江北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后,认为:孙先生与快递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从小杨填写“项链”可见,被告的员工在接受原告托运时,已经验收了内件。
《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上关于“内件品名及数量”的记载“项链”系被告方员工所填写,结合原告目前仍持有黄金项链的销售单、饰品小标签以及内件实际短少190克等情节,已经能够证明原告有关其投寄的是一条75.8克黄金项链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对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未完成安全运输的义务,致使原告托运的项链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价格该如何确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方工作人员确实询问了原告是否保价,但没有证据表明,快递公司员工向原告告知了保价与未保价双方权利义务的区别。
而且,印制在《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背面的《使用须知》中有关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并不足以引起原告注意。更何况,《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是被告方员工代替原告签的字(仅签了姓氏)。
因此,被告方无权引用《使用须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未保价限额赔偿的规定,而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8000元,低于75.8克黄金,按包裹应当交付时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方按邮资三倍赔偿的抗辩建议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杨云寒 实习生 顾远)
来源: 钱江晚报 | 作者:佚名 | 责编:顾远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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