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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遇到这些“霸王条款”可以说“不”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8:24    

  长达40天的三伏天正式开启,不少爱美与健身人士“蠢蠢欲动”,打算在健身馆报个项目改善身材和体质。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专门启动针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为消费者扫除埋在合同里的“坑”。截至7月15日,该县共检查16家经营主体,立案1起,收集合同文本24份,发现问题条款11条。

  根据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宁海县市场监管局罗列出常见的“霸王条款”,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体育健身、美容美发合同或协议,以及在购买预付卡前,要特别留意,并坚决对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说“不”。

  机构更换私教

  条款: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如乙方不愿意更换私教属于自愿放弃私教课程,损失自己承担。

  解读:在指定私人教练不能继续向消费者教授健身课程且双方就更换教练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健身房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训练后果自负

  条款:您在参加训练课程之前已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并获得医生同意,您同意对训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该格式条款免除了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主体,属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不因自己的行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

  本合同是私教服务合同,健身房更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专门的指导和训练,对消费者负有更高的谨慎义务,但健身房却在合同中申明免责,完全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店有最终解释权。

  解读: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这种将解释权归自己所有的条款,将自身置于强势地位,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一开始就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卡转让支付手续费

  条款: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需支付转让手续费100元。

  解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卡的,经营者应该允许,并不能收取额外费用。

  费用均不可退还

  条款:费用均不可退还。

  解读:部分经营者从自身角度出发,在提供格式条款方面倾向于自身利益,出现了“不退不换”“一经消费概不退款”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些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

  即便消费者原因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亦可以通过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后,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经营者为履行涉案合同会产生一定成本支出,且势必影响经营者正常安排,可约定违约责任,具体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协议一致后填写,宜参考司法实践的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的标准。

  售出货品恕不退款

  条款:售出疗程及货品恕不退款。

  解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或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等。 

来源: 中国宁波网    | 撰稿:王岚 通讯员 李宁丰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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