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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权20年的房子却卖40年使用权 开发商建议走法律途径
发布时间:2017-03-20 09:49:18    

  要说最近什么话题最火爆,自然是房子。

  花40来万元在杭州西溪湿地边上买一套LOFT,总价四五十万元,自住出租两宜。这个楼盘叫杭州西溪9号漾LOFT,紧邻文二西路,直面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与西溪宾馆仅一路之隔,零距离接触国家级湿地公园。当年在销售宣传中有称“绝版无再生,西溪0距离”。

  可很多买了这个房子的业主却高兴不起来,本该去年年底就交付的房子,莫名其妙交付不了。现在房子拿不到了,杭州房价经历了去年这一波上涨,要想再跟开发商谈赔偿,也谈不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纠结

  40来万元买一套公寓

  至今仍交付不了

  杭州西溪9号漾LOFT楼盘很小,一共两栋房子。开发商是杭州东耀置业有限公司,由蒋村街道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杭州东泽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说得更明白一点,这个楼盘是蒋村龙章出地,东泽出钱,双方各自占股51%和49%。纠纷就此也埋下伏笔:两栋楼,一号楼是属于龙章的,其土地性质是农村留用地,因此只有大证,等于整栋楼一个产权证,每套房屋没有单独产权证,即我们俗称的“小产权房”:二号楼属于东泽,有完整产权,即每户都有产权,销售的时候采用的是网签。

  目前出问题的是一号楼。

  2016年初,漾LOFT一号楼销售,每平方米1.1万元,40平方米的LOFT户型,上下两层,大约有将近60多平方米可以利用。根据当时开发商提供的效果图,一楼客厅,二楼卧室。业主赵先生看了蛮喜欢,果断出手,全额付清。他想用于出租,这个地段这样的户型,月租金3000元以上没问题。

  合同约定,2016年12月31日交付。

  和赵先生一样的业主有60余位。有的付清了全款,有的仅仅付了几万元的认购金。可是问题来了,房子至今没有交付。

  原因

  20年租用权的房子

  开发商卖40年使用权

  为什么过了交付期,房子还是拿不到手呢?

  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周先生解释:“当初我们拿地,他们(指东泽公司)出钱,我们占股51%,他们占股49%。然后我们和东泽约定,把我们的51%即一号楼返租给他们,租期20年,我们每年拿到租金就行。没想到东泽半途变卦。”

  周先生说,原本和东泽签订的合约是20年,20年后再重新招租,当然同等条件下东泽有优先招租权。“现在东泽却直接把房子一套套卖掉了,而且一卖就是40年。那我们村民的利益怎么保障?”

  一号楼一共有200多套房屋,去年六七月份龙章合作社发现不对时紧急叫停,这时已经出售了60来套。龙章与东泽之间的信任也因此被打破。去年年底双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龙章收回租赁。

  周先生的解释,在赵先生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上也有体现。浙江在线作者看到,合同抬头不是“购房合同”,而是“合同书”,里面写着业主购买的是“40年使用权”。

  跟赵先生一样买走的60多套房子,该怎么办?龙章要求东泽把购房款打到龙章账户上,并冻结属于东泽的二号楼的销售,以此来督促东泽解决善后事宜。

  解决

  怎么赔偿谈不拢

  开发商建议走法律途径

  今年1月20日,业主们其实收到过开发商发来的函,说是房子交付不了,请业主过去协商解决。

  浙江在线作者联系了东泽方面负责善后事宜的王先生,大致了解了业主与开发商的整个谈判过程:

  年初时,开发商提出几个方案,一是凡是认购一号楼的,可以将一号楼的购房款挪到二号楼来,同时二号楼房价享受88折优惠;二是退房款,再协商一个赔偿金额。

  但是,协商是艰难的。因为二号楼是有完全产权的,又将在今年开盘,目前销售部透露,房价至少在每平方米2.2万元以上。即便打88折,一号楼业主也认为这和一号楼当初1.1万元相差太大了。

  至于退钱赔偿,有业主提出来,赔偿额起码要房款的40%;还有别的业主说,不行不行,比如我们40万元全额付清的,至少要赔20万元;还有业主说,自己只付了数万元的购房款,难道也仅仅享受40%的赔偿款?几万元打发谁啊……

  就这样,最后开发商说要么你们走司法途径吧。这下业主火了。

  按照开发商王先生的说法,走司法途径这句话,倒不是撂摊子,“我们公司内部也讨论过无数次,但是销售过程中,有的是全款付清,有的是付认购金,认购金有的是5万元,有的是1.5万元,怎么个赔法?无论我们出什么方案,可能都有业主会不满意,所以我们想索性让法院来判好了。这样又有司法效力,又比较公正,反正我们来赔。”

  王先生说,这件事情,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他们都是过错方,接下来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律师说法】仍可视为房屋买卖  是否涉嫌欺诈需法院认定

  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宏萍说,尽管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合同上写的是“40年使用权”,但是从整个购房过程来看,依旧可视为房屋买卖,而且卖的房屋并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开发商明知土地性质故意隐瞒,有销售欺诈嫌疑。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房屋销售欺诈”,而依照消法要求双倍赔偿,即退一赔一,最后还要根据法院的认定。

  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周先生说,一号楼收回来,他们也不会一户户拿出去租的。他们的开发思路是招商引资,作为写字楼出租,发展楼宇经济。

来源: 浙江在线    | 作者:    | 责编:杨薇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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