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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杭州人可以去外地买车
发布时间:2017-04-16 13:04:08    
  备受关注的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出台。4月14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新的《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供应商(汽车厂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供应商不得单方面给经销商定销售指标;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的“三多模式”。
 
  相比原来的办法,新规改变了汽车销售模式,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将给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带来变革。商务部官网刊文称,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

  要点

  汽车销售将实现“三多模式”
 
  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介绍,新规最大特点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根据新规,汽车销售将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此外,新规也更加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能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这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胡剑萍表示,新的销售体制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质量。
 
  变化

  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
 
  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曾是唯一的经销模式。据了解,此前经销商需将授权代理信息上报给供应商,再由供应商出面向工商总局备案,才能实现工商注册登记。
 
  4月14日,商务部官网称,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进行调整。
 
  新的《管理办法》指出,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
 
  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车跃文称,实质上,取消品牌授权并备案已经在线下实施多年。工商总局2014年就出台《取消品牌授权备案的公告》,只要是合法企业都可以直接找工商局更新经营项目,无需由供应商向工商总局备案注册。
 
  突出加强经销商权益保护
 
  近来,围绕商务政策、经销商背负指标被迫压库等问题,经销商曾多次组团与供应商对抗。此次,《管理办法》从多方面平衡了经销商及供应商之间的地位关系。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明确,临时性商务政策需要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供应商不得单方面给经销商定销售指标、搭售未订购的其他商品、限制经销商之间的转售行为等。
 
  《管理办法》还称,如果采取经销商授权4S店模式销售汽车,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管理办法》还在退出机制上保障了经销商的利益。当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时,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售前角度来看,消费者的选择更多,权益得到了保障。
 
  《管理办法》称,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贷款、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称,上述规定在经销商垄断经营的壁垒上打开了口子,更加尊重消费者的消费权利。
 
  郝庆丰介绍说,此前《管理办法》为孕育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提出供应商应为经销商实施网络规划。为此,部分供应商严禁经销商之间串货、跨区卖车,并制定了惩罚机制。同时,也限制了消费的自由选择权。
 
  此外,部分经销商在销售热销及利润较低的车型时,强制搭售汽车配件、用品、贷款、保险等相关服务,并在车辆注册登记、上牌环节,收取高额手续费。
 
  如今,消费者都有了说不的权利。
 
  郝庆丰认为,《管理办法》在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上,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是汽车销售领域市场化调整的又一重要举措。同时,好的规定需要落地,才能释放红利,如何将其推动执行将是新的考验。
 
  从售后角度来看,在面临车型停产、购车所在经销商所有权变更时,消费者不会手足无措。
 
  应《管理办法》要求,供应商应及时公布停产或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10年的配件供应及售后服务。
 
  当经销商不再经营时,需要在30天内将客户资料和车辆维修记录移交给供应商;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配合下,调整接手的“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影响

  汽车流通体系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
 
  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汽车品牌企业在我国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这曾经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4S店建设、经营等成本,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更多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
 
  既然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制,促进了市场充分竞争,那么它对活跃汽车消费市场有多大作用呢?
 
  其实,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新规的出台势必将给汽车消费带来长远影响。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表示,随着流通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产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新的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
 
  另一方面,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基数增大,保持高速增长很难。但从长期看,新规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说。
 
  多元经营模式带来想象空间
 
  汽车营销分析师麦迦称,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都有资格去注册销售汽车,市场将迎来更多竞争者。
 
  数年前,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曾预测:“搞不好哪天国美、苏宁也要开始卖车。”这一预测如今正在成为现实。据中国汽车报报道,国美正在打造涵盖整车销售、汽车金融、二手车、汽车保险、出行服务等全产业链,其中包括在全国建4000家独立门店。
 
  易鑫金融公关总监迪华称,《管理办法》积极推动了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伴随流通效率的提高和沟通成本的降低,将有助于汽车流通环节中新模式新方法的孕育。
 
  专注于三四线城镇的汽车电商平台,花生好车董事长陈鹏云称,未来将涌现新型汽车服务平台,竞争会更加激励。
 
  作为上汽集团试水售后市场的重要渠道,车享家CEO夏军称,具有销售、售后、灵活布局的社区型门店将成为未来售车及售后服务的重要力量。
 
  夏军补充道,一方面,整车和配件供给将全面放开,物流能力有优势的企业将形成更大的领先优势;另外一方面,消费者将更方便地在线上进行新车、配件的选择、比较和购买。
 
  也有多位分析人士对《管理办法》持谨慎态度。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车跃文称,在实际销售环节,现有的品牌授权4S店为供应商背负着销售指标,双方合作多年,配合默契,目前汽车销售市场的格局尚难被“颠覆”。麦迦则称,未来汽车经销商将呈现“马太效应”,产品力强的供应商不缺合作伙伴,依然强势,而产品力弱、局限于地方发展的小品牌经销商则可能逐步走向汽车超市的经营模式。

来源: 杭州网    | 作者:虞洪波    | 责编:杨薇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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