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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一男子因虚假陈述 被法院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22-01-17 11:03:50    

   世上没有后悔药,谎言总要付出代价。近日,“自作聪明”的衢州男子赵某因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被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

  2018年8月,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某借款15万元,并于同年10月17日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因程某迟迟不肯归还借款,赵某便起诉至柯城法院,要求判令程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被告程某表示这笔借款并不是向赵某所借,而是向赵某所称的一家公司所借,其在借款当日及此后已通过该公司员工即案外人孙某,陆续向该公司支付了合计78750元。

  程某还称,借条签订时,其中的出借人、利率、具收人没有填写,三处均为空白。但赵某对此表示否认,并称借条出具的当晚,借条中的这三处空白就已填写。

  赵某说得振振有词,但他却忘了空白借条的复印件在起诉时就已提交给法院。承办法官方艳婷结合在案证据,抓住赵某陈述中的漏洞,询问既然借条中上述三处空白在2018年就已填写,为何赵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中这三处仍是空白?

  对于借条复印件和原件不一致的问题,赵某先是沉默,后又以各种理由辩解,但被承办法官一一指出不合理处。赵某无法自圆其说,只得坦白借条中上述三处空白,是其在起诉后所填。

  承办法官经调查还发现,程某向案外人孙某转账的同一天,赵某的银行账户里也恰好有相同金额的款项进账。赵某一开始不承认相关款项是孙某将程某所交利息转账给了自己,后又称不记得了。

  承办法官于是依职权向银行调查,证实了该笔款项确系孙某转账给赵某。在证据面前,赵某最终承认自己撒了谎,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柯城法院认为,赵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赵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

  法院同时查明,赵某所称的这笔15万元借款真实存在,且赵某持有借条提起诉讼。经调解,赵某与程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此前支付给案外人孙某的款项全部用于抵扣该笔借款的本金,程某只需再向赵某支付71250元。

来源: 衢州晚报    | 撰稿:龚诚良 通讯员 张鸿曌 戴清韵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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