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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疫情期间就医需持《居民就医通行证》
发布时间:2021-12-17 09:20:36    

   12月16日,上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规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居民就医出行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通管理,满足居民正常就医需要,现将居民就医出行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居民在疫情期间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确有必须在区内就医的,由社区疫情防控办公室审核登记并联系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诊视后,到乡镇(街道)办理《居民就医通行证》,前往区内医疗机构就诊。急诊患者区内救护车接送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2.《居民就医通行证》需注明患者及陪护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通行时间、通行路线等基本信息,加盖乡镇(街道)及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章,严格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通行。原则上由患者本人前往就医,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可由1名直系亲属陪同。就诊患者凭《居民就医通行证》在区内卡口通行就医,就诊结束后凭《居民就医通行证》及就诊记录在区内卡口通行。

  3.居民就医出行需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进入医疗机构时需出示《居民就医通行证》,至指定地点进行实名登记,经工作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并核查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报告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就诊时要自觉遵守就诊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有序就诊。就医结束后按原路返回原居住地,并将《居民就医通行证》交还社区,由社区收回原件实现闭环管理。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上虞区内居民转外就医原则上为“非必须、不外转”。因病情需要必须外转的,指定接收医院为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等市内三甲医院。流程上由首诊医院向上虞区卫健局医政科提出申请,医政科审核同意后,由首诊医院填写转诊单,持对方医院《接收同意书》和《居民就医通行证》,安排救护车专程接送。

  5.区内各医疗机构要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立足满足群众常见病、慢性病诊疗需求,加强急诊力量配置,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化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对于急危重症、血透、肿瘤放化疗和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要重点做好保障,决不能因为疫情推诿患者、延误病情。

来源: 浙江日报    | 撰稿: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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