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党中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司法权的行使核心在于合理运用好辨别是非、定分止争的判断权。2016年7月5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提出““三审合一”集中管辖模式,把握不同诉讼程序证明标准的差异,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随后,最高检下发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与创新发展同向发力。然而,在同向发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导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力不足:一是司法专业化不足,导致办案效率拖沓。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配合情况,另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难”“周期长”等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办案效率的重要因素;二是衔接机制缺乏,导致办案质效不佳。对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产生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中,存在可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种程序并行问题,缺乏不同诉讼程序衔接的配套机制,存在同一事实判定不同结果、重复查办浪费诉讼资源等情况;三是培养模式单一,导致专业化队伍建设不足。由于三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差异大,证据标准不一,办案习惯差异大,司法办案队伍的整体素能仍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要求;四是查办进程慢,导致制裁力度疲软。因举证难度大、办案周期长导致违法行为停止滞后,形成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成本低、犯罪回报高的不利局面,容易滋生再次被侵权的情况。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出现了三种情况: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举。因为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有相同的“侵权认定”问题,如果一味强调“先刑后民”,将直接导致民事案件处理的不当一。现在,越来越多法院已不再要求“先刑后民”,而允许同时并举,甚至是“先民后刑”。故在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背景下,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举情形均存在一定的弊端。基于妥适、高效处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需要,应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程度,允许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适用实践中亟需解决以下的问题,首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合法化问题。目前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领域,核心争议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纵观知识产权诸多权利,除著作权同时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外,其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领域侵权人侵犯的客体,与权利人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实际上即为权利人之“物质损失”。据此,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立法明确,将知识产权中的“损失”划入附带民事的范畴,但需科学划定适用范围,笔者建议主要适用于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存在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即物质损失案件。其次是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证据和责任认定与民事存在较大不一致。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据能查实的犯罪数额来定,据以确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主要表现为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而民事领域主要解决侵权损害的赔偿问题,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许可使用费、研究开发成本、该项知识产权的综合收益等,民事中侵权人的收益、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中所体现的犯罪数额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的数额往往存在不一致。这便导致了无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来明确民事案件中侵权人的获利金额,以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预期损失金额。故该类案件中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责任来确定侵权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积极适用和解协商机制来调和刑、民证据标准造成的处理矛盾。鉴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亦可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原则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两高三部”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在办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带来的恢复性司法效能。
一要充分用好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知识产权专业性极强,普遍存在理论和实践脱钩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更加偏重商业博弈、工商管理、技术保护,而非法条的理解和运用,所以极其要求有实战经验,对于主要凭借法律理论功底的办案人员,极具挑战性,故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尽量多用、用好公开听证制度,不仅能让办案人员对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精确识别矛盾争议点,同时,也能全面听取各方代表的利益诉求,为认罪认罚适用与否、适用幅度、适用效果进行提前的风险预判。
二要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构建并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司法保护体系,搭建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动联商机制,打造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履职模式背景下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同时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建设,建立跨部门、跨机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部门联动、案件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要引入权利人谅解条件机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谅解,将是否获得权利人谅解纳入从宽考量范畴,通过释法说理引导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及时为权利人追回损失,积极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和解,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引导侵权人通过合法途经取得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授权,提升权利人法治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实现案件办理中过程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本课题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检察应用课题研究成果。由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提供。课题负责人:戴柏炜,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瑞衔,男,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金融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课题组成员;童洁,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姚佩钰,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
来源: 中国网 | 撰稿: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责编:李斌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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