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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 温州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26 14:57:31    

   5月25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奖励都做了详细规定。

  四类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不顾个人安危,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见义勇为发生后,如见义勇为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未向行为发生地所属的行政区域管辖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申请或举荐见义勇为最长时限1年

  《征求意见稿》显示,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见义勇为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不服的,可在接到确认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在6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征求意见稿》强调,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就学困难等的补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人身保险及其他符合本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谁来支付,《征求意见稿》也做了明确——无加害人或者加害人及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解决。

  另外,见义勇为人员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

  五种见义勇为情形应予以奖励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种应当予以奖励情形——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予以物质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求意见稿》还对见义勇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的奖励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

  【新闻+】

  据介绍,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温州市公安局对原《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作出修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5月25日-6月3日。

  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温州市公安局基层基础支队。联系人:陈若雷,联系电话89980525,传真:89980517,邮箱1625568336@qq.com.

来源: 浙江日报    | 撰稿:项锐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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