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4块钱的车费差价,被告人邹某与大巴车司机起争执,竟伸手抢驾驶员方向盘,迫使车辆停下来。3月29日,温州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邹某提起公诉。这是3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后,温州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驾驶员如置乘载人员安全于不顾,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行车危险的,同构此罪。
3月11日下午16时许,邹某从瑞安吾悦广场乘坐大巴车前往龙湾梅头。途中邹某睡着,在车辆经过永兴街道永强大道附近时醒来,并要求下车,因车费差价与驾驶员发生争执。16时59分许,邹某伸手去拽方向盘、拉档位,驾驶员被迫在车流、人流较大的路口减速停车。因驾驶员操作得当,所幸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鹿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邹某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邹某提起公诉。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君认为,以往对于妨碍公交司乘人员的行为定性,考虑到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殊性和易造成重大危害结果,一般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罪起刑点较高,易量刑过重使罪责与量刑不相符,或者因没有造成重大危害结果而使行为人得以逃脱刑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其定罪量刑标准较轻,更符合这类型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罪责与量刑相一致,既能起到良好惩治效果,又能达到刑法震慑与教育效果。
来源: 浙江日报 | 撰稿:通讯员 鹿检 记者 戚祥浩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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