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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公布第二批网络直播营销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30 18:43:41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10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查处的部分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以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产品质量违法、价格违法、食品安全违法、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类型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温州宝旭乳胶制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商业广告案

  当事人指派公司员工录制的乳胶制品视频中,有员工手拿乳胶枕头口述“能够促进你的血液循环,来缓你的一个疲劳”“抗菌防螨率高达99%啊宝贝”等内容。今年4月1日,当事人将录制好的视频投放到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支付平台广告费用1000元。截至2022年5月31日,上述视频共播放61次,乳胶枕头合计销售175个,金额13982.5元,利润1118.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万元。

  温州明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让员工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以及医院微信公众号等以视频网络直播的形式发布内容为患者讲述自己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眼科手术后效果的医疗广告,视频中患者真实出镜,并有相关介绍文字。该视频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温州正航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童鞋案

  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冒耐克商标的童鞋138双,假冒adidas商标的童鞋145双,并通过其开设于网络平台上的直播号进行销售,至2022年8月11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时,总共获利28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的侵权童鞋123双,没收违法所得2808元,罚款1.5万元。

  浙江欣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商业广告案

  2021年5月份,当事人在网店直播间直播推销鱼子精华生物纤维眼膜和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酶液套盒。在产品详情中描述为“两大国家级专业研发机构”的字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确认发布上述广告费1500元,上述“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酶液套盒”成功交易7606个订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万元。

  温州赛烙迪鞋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商业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直播平台两个直播间发布“这双鞋子一模一样的材质,一模一样的价格”“材质工艺我都做到了全方位的升级”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1万元。

  温州超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商业广告案

  2022年6月9日,当事人在直播平台的直播间上架名称为“富康祥足疗机”产品,在该产品的详情页面使用了“升级加强2倍抑菌除臭效果”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广告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出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2万元。

  乐清市石枫堂铁皮石斛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商业广告案

  当事人在2022年6月的直播活动中对其销售的“铁皮石斛花”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含有“如果你经常口干口苦口臭……可以喝我们这个铁皮石斛花茶,经常情绪低落、提不起劲……推荐大家喝这个铁皮石斛花茶……胸口有口气经常吐不出来的,都可以喝这个石斛花茶……看到一点点光或者见到一点点风,眼睛就爱流眼泪的,把我们家这个花茶喝起来……它对那个消化是特别好而且是特别养胃的”等内容。直播活动总支出费用共2430元,违法所得867.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867.54元,罚款9720元。

  黄伟杰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皮带案

  当事人自2022年3月2日以来在电商平台直播经营的直播间进行直播销售无合法有效的手续证明及购货凭证的“GUCCI”“LV”商标的皮带,今年8月11日,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GUCCI”商标皮带4条、“LV”商标1条。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情况下,擅自在直播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获利113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扣的侵权皮带,对商标侵权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9元。

  温州市冠豪眼镜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商业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聘请主播在该公司直播平台账号直播以99元/副销售规格型号为TR145-6,商品名为“冠豪羽翼系列防蓝光老花镜”的老花眼镜,在销售过程中主播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宣称其销售的老花眼镜具有“保护您的视力健康”“缓解视觉疲劳”“百分百防蓝光”“保护身体健康”“保护视力健康”“预防度数加深”“缓解度数加深”等功能,实际上当事人所宣传销售的老花眼镜为一般眼镜并无上述功能。主播在上述直播中宣称“别人家工厂老花镜全部做低质的卖得便宜”,并无实质凭证。当事人在上述直播中的销售额为2712元,广告发布费用为2139.8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85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温菲菲服装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开始通过其在直播平台的直播间以视频直播的方式销售某注册商标衣服,截至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了涉案服装9125件,库存11件,违法经营额502480元,扣除平台技术服务费和仓储服务费等合理支出后,计违法所得142988.6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手续或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另,当事人搬迁至新的经营地址进行经营活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共计11件;没收违法所得142988.65元;罚款142988.65元的处罚;对当事人未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温州坤麟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商业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中经营产品时宣称“四抓耳排耳环小众设计感网红耳饰女防过敏银针时尚四抓耳钉新款潮”,并在该产品的宣传图片上使用了“防过敏”的医疗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该广告是2022年4月发布到网店上的。该产品在网店的广告图片为杭州××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词为当事人添加,制作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用于产品拍摄视频的费用为1500元,全部为模特出场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苍南县陈益群饼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违法标签月饼案

  当事人在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于2022年6月30日生产了一批次月饼共34个,外包装使用了他人的“苍南县陈××糕点店”标签,并将该批次34个月饼全部在直播平台销售,做特价活动,每个9.9元。至案发止,该产品34包已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金额为336.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6.6元,罚款7000元。

  瑞安市高雅工艺礼品厂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虚构外观设计专利广告案

  当事人为扩大和提高店铺形象,在电商网站上销售“微电流刮痧板”的页面上通过直播发布网络广告,宣传该商品有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6月27日被查获,经查证,所宣传的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元。

  温州亨旺鞋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在网络上利用微信群、朋友圈、微信直播等形式销售BELLE、MLG、TATA、TEENMIX等品牌女鞋,有侵犯商标专有权的嫌疑。今年4月26日,联合鹿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当事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交运物流中心16幢3F-020的经营场所进行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包括BELLE、MLG、TATA、TEENMIX等多个高知名度商标品牌女鞋共计11669双,货值金额40841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由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鞋子的金额已超出追诉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理。

  浙江王冠鞋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直播日常监管中排摸到浙江王冠鞋业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直播间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实施违法线索固证,并经市局指定管辖后,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与授权对位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林浦北路的浙江王冠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涉嫌假冒“SMILEY”等注册商标的女鞋149双,并在现场仓库电脑内提取了相关数据。因该案件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 撰稿:郑铁峰    | 责编:李斌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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