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3000元标准予以奖励;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记者昨从市残联了解到,我市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奖励。
市残联副理事长钟王燕介绍,为提高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充分就业,近日我市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工作,作了进一步的更新细化。
根据规定,舟山市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四类用人单位可享受奖励。具体包括: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符合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30人及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
具体的申报条件包括: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浙江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及以上。
市残联提醒,即日起至9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励。
来源: 舟山日报 | 撰稿:陈妤 通讯员 滕茂海 杨吟春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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