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舟山一养犬人因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放任犬只伤害他人,被新城公安分局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没收犬只,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这也是自《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以来,舟山首例针对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11月23日上午5时许,新城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勾山区域有三名群众被一条大狗咬伤。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速赶赴处置,同时迅速联系犬只主人。
到现场后,民警看见有一条脱离拴绳的烈性犬罗威纳蹲在路上,并时不时发出低吼。此时,有群众看到警车赶到,连忙大声喊着:“警察同志,这里有条大狗,已经连续咬伤三个人了!”见此情景,带队民警立刻组织警员,一边疏散周边群众,一边手持专业抓捕工具形成合围,在犬只主人到达现场后,民警迅速将犬只控制。
据了解,此犬只属于舟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中的罗威纳犬。当天早上,犬只主人戴先生其将犬只关在犬笼里,但因着急出门晨练,没有确认犬笼和家里大门是否关好,导致犬只跑到大街上咬伤三人。其得知犬咬伤人后,戴先生立即赶回事发地,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戴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新城公安分局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赵先生作出1500元罚款,没收犬只,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赵先生表示接受。
公安机关提醒:舟山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外出时,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引或者装入犬笼、犬袋;市民如遇到犬只咬人伤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养犬人应当第一时间把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救治。问题发生以后,作为养犬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故意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节选自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3、第二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一千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5、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处罚,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来源: 浙江新闻 | 撰稿:夏艺瑄 通讯员 毛思怡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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