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普陀沈家门某餐饮店就餐时,走向服务台的路中因地滑摔倒,手机屏幕摔碎。关于手机维修费的问题,刘先生与商家协调未得到满意答复。近日,刘先生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
刘先生说,该餐饮店未及时清理干净地面上倒翻的饮料,导致自己滑倒摔坏手机,需要更换手机外壳和手机内外屏共计费用4699元,应由商家全额赔偿。事发后,餐饮店工作人员陪刘先生前往手机店维修手机,但在听闻维修费用报价后,餐饮店表示不予全额赔偿。
消保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该餐饮店当时虽已及时清理了地面,但并没有擦干地面,地面湿滑是导致刘先生摔倒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商家虽然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并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该餐饮店一次性赔偿刘先生2800元。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双方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
来源: 舟山日报 | 撰稿:辛文 | 责编:陈晓菲 审核:张渊
新闻投稿:184042016@qq.com 新闻热线:13157110107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话: 057187567897 京ICP证 04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