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2019年:短视频、洗稿……都会怎么变?

   2018年,短视频、洗稿问题、区块链、人工智能是互联网领域的热词,这些热词也给版权界定带来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19年如何才能创造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版权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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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一 短视频热度不会降,但需重拳整治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短视频创造了数不清的点击量纪录,而且成为了普通网友记录生活的新方式:吃到好吃的,拍个小视频;看到好玩的,录个模仿秀……与需要精良制作的长视频相比,制作简单的短视频迅速火了起来。

  然而,与短视频的飞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是短视频的类型界定与版权侵权问题,许多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定论,然而新的问题还在不断产生。短视频日益成为网民展示自我和网络社交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热闹的背后存在着众多著作权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法律属性问题、权利归属问题以及许可使用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冯刚:首先,虽然短视频时长很短,但一般均能完整地表达某种思想感情,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因此大多数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其次,“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制片者”,短视频亦应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短视频的拍摄者与被拍摄者不相同时,该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判断依据为:第一,当事人的约定;第二,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法律规定;第三,归属于拍摄者而非被拍摄者。

  再次,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有权控制短视频的使用,但网络环境下关于短视频的规则可能会限制其著作权。例如平台规则、网络协议等。但平台设定的规则应受到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规则的约束,而网络协议可以被认为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习惯。

  话题二 “洗稿”现象可能会“刹车”

  中国报业版权服务中心主任岳占峰:虽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用计算机对内容进行相似性判别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对于层出不穷的“洗稿”方式还未能做到精准判别,目前对于“洗稿”的认定主要还是依赖有经验的编辑进行人工判断。微信公众平台近期推出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对于判定可能有“洗稿”争议的内容,由投诉方发起并经被投诉方确认后,平台随机邀请一定数量的合议小组成员参与评定,回收结果大于10份且70%以上认为内容是“洗稿”的,则认定被投诉方“洗稿”。合议机制引入了类似陪审团制度的思想,采纳多数合议小组成员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洗稿”内容作出裁定,降低了由于判断标准模糊而被“洗稿”侵权的流量号们钻空子的可能性。

  解决“洗稿”问题更有效的方法是落实主体责任,无论是平台主体的内容审核责任,还是公众号运营主体的“洗稿”侵权责任,都应该引入惩戒机制,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切断侵权方的利益来源,让原创内容获取应得的收益,让侵权方付出更大的代价。

  话题三 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会更广泛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耀明:普通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改性,一般需要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证据,而公证存在费用高、时效性和便捷性差等局限性,区块链取证技术恰恰弥补了前述不足之处。同时,区块链技术自带永久性存在证明和多级加密技术的应用,可以确保电子数据在非极端情况下不被人为篡改。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可以作为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方式。但《规定》并未赋予区块链取证技术与公证同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宜神化区块链技术,而应综合考量区块链技术在实际应用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可以保证电子数据在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的过程中不被篡改,且内容完整。此外,公有链(区块链的一种类型)中还存在诸如“51%算力攻击”等欺骗手段,虽然现在尚无证据表明通过较低的成本可以篡改区块链技术获取的电子数据,但技术的中立性决定技术的进步客观上也会导致欺骗手段的升级,当欺骗手段的成本过低时,区块链技术就不再无懈可击。

  话题四 人工智能生成物 版权保护依然存在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问题,大家关心的有两大方面,一个是它生成的内容属于不属于作品?如果属于作品的话版权归谁,关于第一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不是作品,需要从两个方面去思考,第一个方面是:这个生成物的内容属于不属于人类的智力表达?现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肯定都是人类的智力表达。那现在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人类智力的表达?这与作者直接创作作品存在不同。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时候,具有直接性,而人工智能势必要用到机器。机器通过学习输出的一种表达,与人工智能设计者、使用者好像有了一定的距离,有一定的间接性,那么这个间接性是不是需要考虑?

  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版权认定的核心要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独立创作,非抄袭别人。二是创作中有作者的个性烙印在里面。在人工智能这里,到底能不能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算法?能不能得出带有个性化差异的结果?如果用相同的算法、相同的材料,得出来的结果具有唯一性,那又是否符合创作的定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人工智能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大量关于其“创作的作品”的版权争论。但在讨论之前,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的问题是:机器人或者说人工智能创作出一定高度的作品后,可以作为作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非常明确地表明保护的只是人类智力成果。因为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就像大象画的画和猴子自拍照都不是作品一样。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的“作品”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目前,关于人工智能还存在许多争议,比如:人工智能真的是在“创作”作品吗?它本身具备创作意图吗?如果说人工智能是根据其程序在“创作”,作者到底是人工智能还是应当属于编程人员?此外,如果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作者,作者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工智能又如何享有并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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