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和网络红包也需缴个税?财税部门权威解答

   受赠房产需缴个税?网络红包也要征收个税?

1.jpg

  财税部门权威解答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明确,房屋继承以及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简单来说,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公告同时明确,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税负无变化。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网信浙江 » 受赠房产和网络红包也需缴个税?财税部门权威解答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关注